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决策公开 > 政策法规 > 规范性文件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赣州市征收土地程序指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访问量:

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区党工委第231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赣州市征收土地程序指南>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1820


关于贯彻落实《赣州市征收土地程序指南》

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的通知》《赣州市征收土地程序指南》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公共利益原则。全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协作原则。区管委会对全区征地拆迁工作总负责,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成立征收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征迁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司法、社管、农办、财政、住建、党群、经发等部门(单位)规范有序开展辖区内的征收土地工作。

(三)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征收集体土地,根据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具体事务由章贡区人民政府、南康区人民政府委托区管委会办理;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章贡分局、南康分局为项目范围内的征地部门,具体事务委托区征迁服务中心、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为征地实施单位,承担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区征迁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全区征收土地工作;按照年度建设计划牵头相关部门确定征迁项目用地红线,发布征迁项目任务;负责牵头征地工作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牵头做好项目征收土地、房屋数据摸底、资金测算工作;负责拟定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负责发布项目范围内停止办证、迁户、停建通知;负责征迁资金的审核;负责项目销号验收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工作,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失地农民证。

(二)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审批工作;配合提供征迁项目用地红线图;负责拟定预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等;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组织征地听证工作;负责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协议;配合项目资金审核工作、交地结算工作。

(三)区司法分局:负责对土地征收中对以章贡区人民政府、南康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各类决定、公告、通告等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区内各类调解组织对涉及土地征收的各类纠纷开展调解工作。

(四)区财政局:牵头赣州建控集团、赣州保税实业集团筹措区级项目征地资金,牵头落实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和耕地占补平衡款等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及时拨付给相关部门,配合项目资金审核工作、交地结算工作。

(五)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核实拟被征收土地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或污染、疑似污染地块,对不符合征地条件的提出处理意见。

(六)区经发局:负责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征地红线图和公路建设征地红线图的划定;负责对我区需要征地的重大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产业项目纳入省级或国家级重大项目清单;负责将年度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中的年度建设项目还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七)区农办:负责占用林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并绘制征收林地草图等工作;负责打击非法转让林地权属行为,按时间要求办理项目林地占用指标的申报;负责征地范围内土地承包证的注销登记。

(八)区社管局:负责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的政策指导和公益性墓地的建设指导工作。

(九)区党群部:牵头制定规划区征地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情况;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认定对象名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工作;负责相关社保政策的宣传工作;配合财政部门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资金。

(十)区党政办:负责项目风险评估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协助做好征地工作中群众信访维稳工作。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征地的宣传动员工作,在涉及征地的各个村小组公共区域张贴预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以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于5个工作日内将照片、影像等证据报送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将听证告知书送至涉及征地的各个村小组签收。对依法申请听证的,负责协助组织征地听证会;放弃听证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委会出具放弃听证证明材料,听证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报区自然资源分局备案;负责制止发布预征收土地公告后在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抢种、抢建行为;负责项目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土地勘测定界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负责发放补偿款;负责被征地农民认定的基础工作,汇总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名单,并组织动员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及时对征地资料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并上报,负责已征收土地的清界、清表、清场、围场及建设使用前的管护工作,确保净地交付使用;协助做好管(杆)线的迁移工作;建立工作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调处好征地工作中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征地资料存档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一)确定征地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征迁服务中心牵头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并组织开展辖区内征收土地工作。

(二)编制征地工作方案。开展征地前,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负责编制征地工作方案,经区管委会批准,作为开展征地工作依据。征地工作方案应包括征地目的、用途、范围、四至、部门职责、经费落实和时间安排、问责机制等内容。

(三)发布预征地公告。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后,区自然资源分局及时发布《预征收土地公告》,并在门户网站公开。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负责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所在地的公共场所张贴公示,并以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土地目的、用途、范围、四至、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办公地点等。

《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暂停宅基地审批、不动产转让和用途改变、企业注册、户籍迁移或分户(不包括婚姻、出生、毕业、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种、抢建,若违反规定抢种、抢建的,不得补偿。宅基地审批、不动产转让和用途改变、企业注册、户籍迁移或分户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四)勘测定界。依据确定的征收土地范围,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委托具备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实地勘测调查,制作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根据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可由项目业主委托)。土地权属无异议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组织村委会、村小组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并将调查结果在被征地村组所在地公共场所张榜公示,以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提出,由参加调查的单位现场复核。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的,应当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参加或到场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委托公证机关公证确认。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应当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会同党群、农办、公安、财政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

(七)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预防和化解征收土地社会矛盾。重大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可同步进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需单独编制征收土地风险评估报告。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报区党政办备案。

(八)编制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区征迁服务中心、区自然资源分局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情况,会同财政、农办、党群等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补偿登记地点、期限、异议反馈处理及法律救济渠道等内容。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管委会依法批准后,以章贡区人民政府、南康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在拟征收土地乡(镇、街道、管理处)、村、组所在地的公共场所张贴公示,征求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九)组织听证。拟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或者多数拟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以章贡区人民政府、南康区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召开听证会。

对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和听证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应认真研究,对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完善后,报区管委会确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乡(镇、街道、管理处)、村、组所在地的公共场所张贴公示。

(十)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根据调查确认结果办理补偿登记。补偿登记可与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同步进行。

(十一)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区自然资源分局应当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协商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未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区管委会在报批征地申请如实说明。

(十二)预存征地费用。区管委会申请征地前,应足额预存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费用,未足额预存的,不得启动征地。

区管委会在土地征收申报文件中需对费用落实及预存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具预存凭证。

(十三)依法逐级报批。完成征地前期工作且与90%以上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编制征收土地方案等报批材料,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十四)发布征地公告。区管委会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章贡区人民政府、南康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在被征收土地乡(镇、街道、管理处)、村、组所在地的公共场所张贴公示,并以拍照或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以及被征收土地单位、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法律救济渠道和期限等内容。

(十五)实施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公告的公示期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依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落实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安置措施。

对个别在征地批准后仍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补偿登记结果等,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以章贡区人民政府、南康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决定中应当载明有关征地批准情况、采用的补偿标准、支付方式以及补偿安置措施、腾退土地和房屋期限等,以及相关行政复议、诉讼期限。

(十六)土地交付。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组织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住宅、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所有权人腾退土地,办理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手续。相关部门做好被征收土地的清表、清场工作,协助做好管线迁移工作,净地交付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或提交区管委会供地。对征收土地资料整理造册归档。

(十七)公开征地信息。区自然资源分局应在收到批准征收土地文件30日内,按规定将有关征收土地信息在省级征收土地信息公开平台和区管委会政府网站公开。

(十八)法律救济途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等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强制措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腾退的,以章贡区人民政府、南康区人民政府名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征地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范有序开展。

(二)严格征地测量。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测量和验收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量为准,各乡(镇)人民政府、黄金岭街道办事处、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在实际征地分户测量过程中要认真负责。

(三)加强规范管理。征地实施单位要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用地未批准前,应保持土地现状,不得动工建设。经依法批准的征地,及时组织清表、清界、清场、围场,确保“净地”交付。工作中形成的资料,包括征收公告、方案,征收面积、费用,评估报告、影像资料以及协议书、支付凭证等,必须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新修订《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本《实施意见》自动失效。

附件:征收土地文书参考格式


文件解读:《关于贯彻落实赣州市征收土地程序指南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全文下载:166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赣州市征收土地程序指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