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发〔2023〕8号)和2022年9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新修订印发的《赣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赣市府发〔2022〕15号)文件精神,结合赣州经开区实际,于2024年制定《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赣经开政字〔2024〕12号)。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质量强区建设,发挥政府质量奖励制度的导向作用,加强政府质量奖梯队建设,引导区内更多组织提高质量意识、强化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赣州经开区整体质量水平提升。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23年5月5日,区市监分局向区内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函,收到区司法分局反馈意见1条,采纳1条,其他单位未反馈意见。5月5日,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网站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6月12日,向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征求意见,收到意见3条,采纳2条。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经费安排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六章 获奖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五、新旧文件差异
为更好的解释说明新旧文件差异,2019年出台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稿》,2024年出台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具体文件差异如下:
1.第一条,《修订稿》增加“《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发〔2023〕8号)”的内容为政策依据。2023年2月6日颁布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3年月21日颁布的《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为,系最新的评审指导文件。
2.第五条,《原稿》“主任质量奖每年度评审1次”修改为“主任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的内容。为进一步培育优质企业,参照新修订印发的《赣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将主任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改为每两年评审1次。
3.第八条,《原稿》“赣州经开区主任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中的三个单位区环保分局、区安监局、区金融局”因机构改革调整单位名称进行了变更,修改“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金融服务中心”。
4.第十一条,申报条件:
(1)“(一)在赣州经开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修改为“(一)在赣州经开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并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参照新修订印发的《赣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对相关内容表述予以修改。
(2)“(二)符合国家、省、市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修改为“(二)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参照新修订印发的《赣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对相关内容表述予以修改。
(3)“(三)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建立了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修改为“(三)制造业企业参加申报,须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建立了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制造业发展,并鼓励制造业开展质量管理认证,特明确制造业企业参加申报,须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
(4)“(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标准,且近两年持续盈利;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修改为“(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标准,且近两年持续盈利或近两年营收、利润实现稳定增长;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的内容。为鼓励一些刚落户的优质企业参与评选,特将申报门槛降低,将“近两年持续盈利”的申报条件改为“近两年持续盈利或近两年营收、利润实现稳定增长”。
(5)增加“(五)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并具有推广价值。”参照新修订印发的《赣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对应增加第(五)项内容。
6.《原稿》第十三条,“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主任质量奖:(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四)近3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五)近3年内参加主任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六)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删除。内容与《修订稿》第十一条内容重复,参照新修订印发的《赣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对该条内容予以删除,后续条目编号予以自动变更。
7.第十二条,《原稿》“主任质量奖的评审向区新能源汽车首位产业和电子信息主导产业倾斜,同时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修改为“主任质量奖的评审向区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等6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和3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倾斜,同时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根据我区最新产业导向予以修改。
8.第二十条,《原稿》“主任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主任质量奖的荣誉,企业可以在获奖的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主任质量奖标志,并标明编号、有效期。”修改为“主任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获奖单位可以在其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称号或标识”。参照新修订印发的《赣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对相关内容表述予以修改。
9.第二十四条,《原稿》“获奖单位3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修改为“获得主任质量奖的单位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如获奖只授予证书和荣誉称号,不再给予奖金奖励”因本办法第五条内容修改,主任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改为每两年评审1次,并参照新修订印发的《赣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对本条表述予以修改,并明确“如获奖只授予证书和荣誉称号,不再给予奖金奖励”。
10.第二十八条,《原稿》“获奖单位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赣州经开区管委会撤销其主任质量奖、追缴资金,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主任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和井冈质量奖的评审,并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获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的;(二)产品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修改为“有效期内获奖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赣州经开区管委会撤销其主任质量奖、追缴资金,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主任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和井冈质量奖的评审,并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获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的;(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参照新修订印发的《赣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对相关内容表述予以修改。
11.第三十二条,《原稿》“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22日发布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赣经开政字〔2016〕158号)《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评审办法》(赣经开政字〔2016〕159号)废止。”修改为“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3日发布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赣经开政字〔2019〕112号)同时废止。”
五、惠民利企举措
区管委会对获得主任质量奖的单位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并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赣州经开区财政统一安排,根据赣州经开区管委会下达的奖励文件,直接拨至获奖单位。
解读机关: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解 读 人: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股 钟鑫
联系电话:0797-837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