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2024年1月25日区管委会第152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赣州经开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30日
赣州经开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赣州经开区主任质量奖(以下简称“主任质量奖”)是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赣州经开区主任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由赣州经开区管委会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为我区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三条 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 19579)》等国家标准的最新版本。主任质量奖的评审主要是对申报单位前3年质量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主任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单位自愿申请为基础,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二章 奖项设定和经费安排
第五条 主任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届获奖单位不超过3家。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
第六条 主任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主任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赣州经开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赣州经开区管委会对获得主任质量奖的单位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并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赣州经开区财政统一安排,根据赣州经开区管委会下达的奖励文件,直接拨至获奖单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为加强对主任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赣州经开区主任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组长由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分管领导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区党政办、区党群部、区住建局、区企工局、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市监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区社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金融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监分局,具体负责主任质量奖评审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市监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协调主任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主任质量奖评审规则、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研究决定主任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初步名单,对评审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组织主任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主任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
(二)牵头组织制(修)订主任质量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工作程序,设计质量奖获奖标识,制作奖牌(奖杯)等;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专家评审组,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四)负责受理主任质量奖的申请并组织评审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单位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汇总报告主任质量奖的初评结果,提请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主任质量奖候选名单;
(七)对获奖单位进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对运行质量奖制度带给企业经营绩效、社会效益的影响进行跟踪研究;
(八)承担区管委会和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主任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并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制造业企业参加申报,须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建立了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标准,且近两年持续盈利或近两年营收、利润实现稳定增长;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
(五)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并具有推广价值。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内在质量、环保、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等方面,无重大责任事故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单位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较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虚报、瞒报统计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无重大纳税失信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七)具有良好标准化工作基础,品牌优势突出,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社会美誉度高,群众(顾客)满意度高。
第十二条 主任质量奖的评审向区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等6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和3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倾斜,同时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发布公告。每年度主任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区级主要媒体或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发布本年度主任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主任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征求评委会成员单位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 材料评审。评委会办公室从赣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聘请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名单。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名单,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评委会办公室将申报单位专家评审组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综合得分情况,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名单。
第十八条 审议公示。评委会办公室将评委会审议确定的拟奖名单,通过区管委会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并对公示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对有异议的进行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批准发布。评委会办公室将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报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区管委会主任审定签署后,由区管委会发文表彰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第六章 获奖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主任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获奖单位可以在其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称号或标识。
第二十一条 获得区主任质量奖的单位可推荐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应参考评审专家组建议实施改进,持续提升经营管理成熟度水平,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经验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获奖单位在获奖2年内应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进行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专题宣传报道,至少配合组织一次全区性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成果现场经验交流活动。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主任质量奖的单位间隔两届后,可再次申报,如获奖只授予证书和荣誉称号,不再给予奖金奖励。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主任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要及时提请赣州经开区管委会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10年内不得参加主任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和井冈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评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定期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七条 主任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和技术研发设施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有效期内获奖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提请赣州经开区管委会撤销其主任质量奖、追缴资金,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单位5年内不得参加主任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和井冈质量奖的评审,并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获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连续2年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发生重大纳税失信行为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承担主任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评委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主任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主任质量奖标识、奖牌(奖杯)和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3日发布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赣经开政字〔2019〕1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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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关于印发《赣州经开区主任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