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20号)《赣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赣州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4〕50号)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梳理、分类规范行政备案事项,消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现公布《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备案事项规范化实施
行政备案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清单实施,清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备案。各部门要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进行备案,并将行政备案的事项名称、办理时限、办理地点、备案材料等要素编制形成办事指南,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公布。实施规范可在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作出有利于企业群众办事的优化调整,不得违规增加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超期办理备案或无正当理由不予备案。
二、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协同机制,将行政备案事项纳入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统一管理,相关实施部门按照优化调整后的实施规范进行备案。行政备案事项原则上实行即来即备,企业群众向实施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即完成备案;按规定须进行审查的,由实施部门审查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备案。
三、全面实行备案事项“一网通办”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各部门应当将行政备案事项全部纳入江西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数据共享共用。要向社会公开江西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渠道,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网上办理”“一网通办”,推动行政备案事项办理更加便捷高效。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审管信息“双推送”“双回路”机制,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备案事项,应通过审管联动平台将相关备案信息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备案事项的监管,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依法依规处理,相关监管信息及时推送反馈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备案实施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严禁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
2.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1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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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区房管所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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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房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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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房管所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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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房管所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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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房管所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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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房管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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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房管所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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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房管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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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房管所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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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房管所 |
《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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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房管所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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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房管所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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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房管所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
区房管所 |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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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 备案 |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变更备案 |
区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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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交警大队 |
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变更备案 |
区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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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0 |
区交警大队 |
机动车信息变更备案 |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 |
区交警大队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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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交警大队 |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区域内迁移备案 |
区交警大队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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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区交警大队 |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变更备案 |
区交警大队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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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区交警大队 |
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备案 |
区交警大队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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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区交警大队 |
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变更备案 |
区交警大队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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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区交警大队 |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
区交警大队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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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区交警大队 |
机动车解除质押备案 |
区交警大队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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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区交警大队 |
机动车质押备案 |
区交警大队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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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区交警大队 |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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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警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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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区企工局 |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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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审批局 |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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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20 |
区企工局 |
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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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企工局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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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区市监分局 |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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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监分局 |
《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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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区财政局 |
代理记账机构有关事项 备案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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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区财政局 |
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 |
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
|
24 |
区交警大队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
区交警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25 |
区交警大队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
区交警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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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区交警大队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
区交警大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27 |
区生态环境 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区生态环境 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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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区生态环境 分局 |
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区生态环境 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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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29 |
区生态环境 分局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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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 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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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区生态环境 分局 |
排污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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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 分局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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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区生态环境 分局 |
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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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 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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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区税务局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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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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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区住建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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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
34 |
区住建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有关事项备案 |
|
区住建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35 |
区党群部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
区党群部 |
《宗教事务条例》 |
|
36 |
区党群部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
区党群部 |
《宗教事务条例》 |
|
37 |
区党群部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常住人员备案 |
|
区党群部 |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38 |
区党群部 |
宗教活动场所接收、变更、惩处宗教教职人员有关情况备案 |
|
区党群部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
39 |
区党群部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或者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 备案 |
|
区党群部 |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
|
40 |
区党群部 |
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备案 |
|
区党群部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
|
41 |
区党群部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提前或者延后换届备案 |
|
区党群部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
42 |
区党群部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重大事项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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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党群部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
43 |
区党群部 |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定员数额备案 |
|
区党群部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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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区党群部 |
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宗教活动备案 |
|
区党群部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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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区商务局 |
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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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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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区应急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应急管理直管领域) |
|
区应急管理局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47 |
区应急管理局 |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
|
区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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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区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的备案 |
|
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49 |
区应急管理局 |
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备案 |
|
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50 |
区公安分局 |
旅馆变更登记备案 |
|
区公安分局 |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
51 |
区公安分局 |
公章刻制备案 |
|
区公安分局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
|
52 |
区公安分局 |
娱乐场所备案 |
|
区公安分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
53 |
区公安分局 |
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备案 |
|
区公安分局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
54 |
区公安分局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55 |
区公安分局 |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 |
|
县级公安机关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56 |
区公安分局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情况备案 |
|
区公安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
57 |
区公安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销售情况备案 |
|
区公安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
58 |
区农业农村局 |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
59 |
区农业农村局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
|
60 |
区农业农村局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
61 |
区农业农村局 |
招标报告及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
62 |
区农业农村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
63 |
区农业农村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鉴定书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
|
64 |
区农业农村局 |
水利工程开工情况报告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 |
|
65 |
区农业农村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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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数据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67 |
区农业农村局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药管理条例》 |
|
68 |
区农业农村局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
69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农作物种子,受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农作物种子的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70 |
区农业农村局 |
食用菌栽培种经营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
71 |
区农业农村局 |
畜禽养殖场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
|
72 |
区农业农村局 |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
73 |
区农业农村局 |
乡村兽医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
|
74 |
区农业农村局 |
省内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75 |
区农业农村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子,受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林木种子的备案 |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76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
农用地地块(林地)修复方案备案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77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用地地块(林地)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
区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
78 |
区农业农村局 |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 |
|
区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79 |
区自然资源 分局 |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
|
乡镇政府 |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 〔2019〕4号) |
|
80 |
区自然资源 分局 |
矿业权抵押备案 |
|
区自然资源 分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
|
81 |
区自然资源 分局 |
测绘项目备案 |
|
区自然资源 分局 |
《江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82 |
区经发局 |
油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
区经发局 |
《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
|
83 |
区经发局 |
油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
区经发局 |
《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 |
|
84 |
区经发局 |
油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
|
区经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
85 |
区经发局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
区经发局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86 |
区经发局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
区经发局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87 |
区经发局 |
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备案 |
|
区经发局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
|
88 |
区经发局 |
班车客运经营者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以及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号牌备案 |
|
区经发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89 |
区经发局 |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
区经发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90 |
区经发局 |
省际包车客运备案 |
|
区经发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91 |
区经发局 |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备案 |
|
区经发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
|
92 |
区经发局 |
客运班线经营者自主确定运力投放、班次增减和停靠站点变更备案 |
|
区经发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
|
93 |
区经发局 |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备案 |
|
区经发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94 |
区经发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异地经营备案 |
|
区经发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
95 |
区社管局 |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
|
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
96 |
区社管局 |
艺术考级机构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
|
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
97 |
区社管局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及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备案 |
|
区行政审批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
98 |
区社管局 |
旅行社设立分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备案 |
|
区社管局 |
《旅行社条例》 |
|
99 |
区社管局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
区行政审批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00 |
区社管局 |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
区行政审批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101 |
区社管局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 |
|
区社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102 |
区社管局 |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等级、藏品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
|
区社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103 |
区社管局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
|
区社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104 |
区社管局 |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备案 |
|
区社管局 |
《博物馆条例》 |
|
105 |
区社管局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备案 |
|
区社管局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
106 |
区社管局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制定、修订安全播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
区社管局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
107 |
区社管局 |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 |
|
区行政审批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08 |
区社管局 |
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
|
区行政审批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09 |
区社管局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设立临时零售点备案 |
|
区行政审批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10 |
区社管局 |
出版物零售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
|
区行政审批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11 |
区社管局 |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
区行政审批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
112 |
区社管局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备案 |
|
区行政审批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
113 |
区社管局 |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终止电影放映经营活动备案 |
|
区行政审批局 |
《电影管理条例》 |
|
114 |
区社管局 |
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 |
|
区社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
115 |
区社管局 |
社会团体有关事项备案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
区行政审批局 |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 |
|
116 |
区社管局 |
社会团体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备案 |
区行政审批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
117 |
区社管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备案 |
|
区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118 |
区社管局 |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 |
|
区人社(养老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19 |
区社管局 |
设置中医诊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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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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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区社管局 |
托育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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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央编办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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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区社管局 |
医疗机构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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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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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区社管局 |
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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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管局 |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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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区社管局 |
义诊活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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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审批局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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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区社管局 |
制定和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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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管局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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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区社管局 |
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情况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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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管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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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区社管局 |
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伦理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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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社管局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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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西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行政备案管理制度,提升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备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依法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相关材料,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收报送材料备查,并作为监管参考依据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备案的事项设定、清单管理、运行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标准统一、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备案事项的清单管理。
第二章 行政备案的设定
第六条 严控行政备案设定,本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备案事项,可对行政备案实施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七条 能够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涉企电子证照库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的,不再设定行政备案。
第八条 省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统一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包括省级主管部门、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备案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
第九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逐项制定本行业领域行政备案事项实施规范,明确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实施要素。
第十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对行政备案事项进行动态管理。行政备案事项及基本要素的管理权限和调整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江西省行政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行政备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 行政备案事项应当严格按照清单实施,清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备案原则上实行即来即备。
第十三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进行备案。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基础上,可主动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
第十四条 行政备案事项应当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统一管理,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共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
第十五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实施行政备案的事项名称、办理时限、办理地点以及备案材料等要素,编制形成办事指南,在江西政务服务网公布。
第十六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备案事项基本要素和实施规范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备案材料。对可以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核验的证照批文等备案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再次提供;对行政备案申请需要制式文本的,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免费提供纸质制式文本,以及网上下载相关表单或者文本途径。
第十七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核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补齐补正的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对备案过程中存储、生成的电子备案材料和结果予以认可。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依法需要获取行政备案相关情况的,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行政备案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并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理、一网通办。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备案事项外,行政备案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备案实施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将是否存在以行政备案之名实施行政许可问题纳入重点监督内容。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行政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备案实施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备案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向行政备案实施部门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行政相对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备案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备案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予以备案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四)明知行政相对人提供虚假材料而予以备案的;
(五)违规增加备案办理环节或者备案材料的;
(六)超时限办理备案的;
(七)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的;
(八)在实施行政备案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的;
(九)未遵守保密性规定,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全文下载:86 关于公布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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