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区直、驻区有关部门(单位):
经2025年3月18日区管委会第18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项目所涉集体土地上企业征收搬迁评估补偿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迁项目所涉集体土地上企业征收搬迁评估补偿操作办法
为顺利推进我区征迁项目所涉集体土地上企业征收搬迁评估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7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征迁项目所涉集体土地上企业生产经营合法性及建筑物合法性进行认定,经认定为合法的,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经认定为不合法的,不予补偿。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第一条 合法性认定
由征迁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征迁项目所涉集体土地上企业合法性认定。
1.生产经营合法性认定。依法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的,直接认定生产经营行为合法;依法只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凭营业执照认定生产经营行为合法;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外,还需要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的,凭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认定生产经营行为合法。
2.建筑物合法性认定。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8号)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赣经开办字〔2024〕117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条 补偿对象
补偿对象为经认定为合法的集体土地上企业资产所有权人。
第三条 补偿方式与奖励
建筑物认定为合法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经营项目认定合法的,对不可搬迁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或者搬迁费用超过征收价值的,予以征收,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对可搬迁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予以搬迁,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参照房屋被征收前经营主体上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同类同地段房屋市场租金、从业人员最低工资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个月。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协议,且按照协议约定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征迁实施单位按程序从江西省中介服务超市中选定,选定后,征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同一征收项目的企业征收搬迁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条 实施步骤
1.调查登记。征迁实施单位成立工作组,入场进行调查登记、测绘等,收集企业用地许可、经营许可、房屋登记等相关手续,明确补偿范围,相关征迁数据需工作组和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被征收房屋测绘、评估的,征迁实施单位有权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依法开展测绘、评估工作;被征收人拒绝配合提交资料的,以征迁实施单位调查为准。
2.合法性认定。按照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进行认定。
3.选定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选定评估机构。
4.开展评估。征迁实施单位会同评估机构、测绘机构、产权人现场勘查,清点、丈量评估标的,制作勘查清点记录并签字确认数据,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初步评估报告。
5.审核初评结果。征迁实施单位对补偿范围、补偿项目、补偿数量等数据进行初步核对,核实无误后,报区评审组评审。
6.组织评审。区评审组评审认为评估结果不合理或存在较大争议的,进行复估。具体按照《关于我区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及企业、苗圃、砂场、砖厂、家禽养殖场等资产实行评估征收搬迁的评审复估操作办法》(赣经开政字〔2018〕245号)实施。
7.签订补偿协议。征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报区管委会审批同意后,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8.资料整理归档。征迁实施单位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整理收集征收补偿相关资料,建档保存。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苗圃、果园、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企业所占集体土地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7号)文件规定进行征收补偿。
2.本办法所称不可搬迁设备,是指在特定位置安装后,由于技术、经济或物理等原因,无法轻易移动、重新安装使用的设备。
3.企业对合法性认定结果及征收补偿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本办法未明确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报区管委会另行研究处理。
5.本办法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负责。
6.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2018〕33号《关于规范全区集体土地上企业征收评估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