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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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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2018年5月,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办发〔2018〕6号)。2020年12月,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赣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市办发〔2020〕13,要求各县(市、区)成立领导小组,常态化抓好损害赔偿工作,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工作,参照省市方案,结合我改革工作实际和各部门反馈意见,起草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于2021年1月30日,区党工委第199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月5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赣经开办字[2021]36号文件印发实施

二、起草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办发〔2018〕6号《赣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市办发〔2020〕13

三、征求意见情况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区纪工委、区党政办、区党群部、区经发局、区招商局、区企工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住建局、区农办、区社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金融局、区交警大队、区司法分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企服中心、区总工会等23个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意见。

收到区纪工委、区人民法院、区农办3个部门(单位)提出修改意见3条,其中采纳2条,未采纳1条,对未采纳的意见已向提出单位作了说明解释,各单位均无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方案(讨论稿),区党工委第199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含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工作内容、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适用范围。列明了适用和不适用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适用的共四项,不适用的共两项。

(三)工作内容。一是明确赔偿范围及相关主体,采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相关表述明确赔偿范围,明确了区管委会为赔偿权利人,并明确管辖范围。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及管理体系,规定了相关案件可以以出具专家意见的方式开展鉴定评估;在磋商环节鼓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等支持和监督磋商;要求制定经开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三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区城管分局区住建局区农办区应急管理局等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6个部门职责,同时,要求相关区直、驻区单位指导本系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业务工作。

(四)保障措施。明确了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求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做好经费保障,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报送年度工作情况。

五、政策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

(四)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不适用本方案的情形:

(一)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

(二)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


 文件关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解读机关: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人:张玉全

联系电话:0797-8372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