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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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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

经区党工委199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125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贯彻实施,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发〔20186号)、《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办发〔202013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逐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法制化,强化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为全面提升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奋力谱写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赣州经开区篇章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

(四)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不适用本方案的情形:

(一)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

(二)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及相关主体

1.明确赔偿范围。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实际损失,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范围为: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6)其他应当赔偿的费用。

2.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3.明确赔偿权利人。区管委会是赣州经开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区管委会指定区住建局、区农办、区城管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分别负责各职责范围和辖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及机构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

区域内跨乡(镇、街道、管理处)的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区管委会负责。

(二)健全规章制度及管理体系

1.规范鉴定评估。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规范。保障鉴定评估机构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或评估机构进行经济损失的量化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保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

发挥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支撑的作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技术方法、标准规范等培训,培养一批专业技术过硬、综合能力较强、符合条件的专业鉴定评估队伍,尽快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能力。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也可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综合作出认定。专家可以从国家和地方成立的相关领域专家库或专家委员会中选取。鉴定机构和专家应当对其出具的报告和意见负责。

2.开展赔偿磋商。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启动赔偿磋商程序。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等支持和监督,相关调查和磋商程序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和《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3.完善赔偿诉讼规则。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区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托现有资源,由专门合议庭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区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的监督。支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依法采取代履行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生态环

境修复。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4.加强赔偿资金管理。制定赣州经开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替代修复资金管理。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前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审计部门与全社会对赔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使用情况、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5.加强损害赔偿与修复的执行和监督。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修复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修复结束后,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相关机构或专家进行修复效果后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未达到修复要求的,应责成继续修复,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三)明确职责分工

区管委会指定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城管分局、区农办、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负责并指导本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业务工作。

1.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工业企业、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污染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2.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对土地、矿产、地下含水层等范围内地质环境损害以及地质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3.区城管分局负责组织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环境污染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4.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5.区农办负责组织对河流、湖库、地下水、水土保持、农业生态环境(农牧渔产业、农业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等)、生物资源(农牧渔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等)、林业生态环境(森林、林地、草山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公园、石漠等)、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生物多样性等)损害以及其管理的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公益林、林木种质资源库、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森林火灾等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的职能部门负责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后续工作。

各部门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赣州经开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区经发局、区企工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办、区社管局、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分局、区城管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为把握改革方向,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改革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实施改革。

(二)提升能力建设。强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针对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

(三)强化经费保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安排。

(四)严格考核监督。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案件审理、修复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确保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建立联络员制度,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采集信息资料,每年 1 10 日前按要求将上年度工作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鼓励公众参与。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五、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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