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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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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

现将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相关事宜告知如下,并请在30日内到参保地办理领取手续。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死亡对象亲属应在1个月(20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如下:

1.在职死亡且连续缴费满5年(不含补缴)的,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

2.对已领养老金的,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基础养老金。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单位或死亡对象亲属应在30日内到待遇领取地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遗属待遇,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抚恤金标准如下:

①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②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3.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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