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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开区关于贯彻落实《赣州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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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开区关于贯彻落实《赣州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创新融合,贯彻落实《赣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赣州市财政局 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市监联字〔202330)精神,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解决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好赣州经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赣州经开区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获得的贷款或组合贷款中专利部分的贷款。其中,组合贷款须在文本协议中明确该专利权质押对应产生的融资金额。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企业将专利权出质给银行获取贷款;

(二)企业将专利权出质给第三人(第三人可让渡质押权给银行),由第三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企业以专利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银行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银行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出现风险,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确定的次级类、可疑类或者损失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率”,是指银行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

第三条 贷款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标准),注册地在赣州经开区,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基本面良好;

(二)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处于实质性实施或使用阶段,已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

(三)质押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有明显推动作用。

第四条 纳入本风险补偿范围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贷款期限1年期 (1)以内,且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风险补偿对象为金融机构,具体包括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的银行、融资担保、保险机构。其中,由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共担风险的贷款项目,约定单一机构发起风险补偿申请。

第六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有完善的治理机制和内部组织结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金融资产五级分类标准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分类,准确计提不良贷款拨备;

(三)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准确申报信贷风险补偿相关数据;

(五)与区市监分局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协议,协议应当包含风险分担比例、风险补偿发起人、纳入风险补偿的贷款总额等内容。

第七条 赣州经开区设置风险补偿金上限总额为100万元,由市级补助资金50万元、赣州经开区财政出资50万元构成。对超过风险补偿金总额的部分不再予以补偿。区工发集团下属赣州开发区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开设赣州经开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账户,该账户为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区市监分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共同监管。

第八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实行财政、银行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共担原则。当发生不良贷款风险时,对单一金融机构一个年度内不良贷款率3%部分的不良贷款逾期本金进行补偿30%(即补偿不良贷款逾期本金的0.9%)。其中,由银行和担保、保险共担风险的贷款项目,按照其协议约定的贷款风险分担比例分配补偿。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由区市监分局履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风险补偿金承担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相应贷款服务产生的部分坏账损失。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规定发放的贷款,以及不符合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第十条 经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审核同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在发放贷款30日内,由金融机构报区市监分局进行风险补偿项目报备。区市监分局对报送项目的借款企业是否符合要求,借款情况、报送材料是否齐备,申请金额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性审查。

第十一条 为规范做好赣州经开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报风险补偿工作,进一步把控防范风险,成立由区市监分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区企工局、区工发集团为成员单位的赣州经开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风险补偿金进行共同审议,确定应补偿资金的名单、顺序和金额。

第十二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程序:

(一)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后,由协议约定的发起单位在3个月内,按照约定的比例金额向区市监分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依据发起单位提交材料的时间顺序,由区市监分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申报补偿资金的名单、顺序和金额。

(三)区市监分局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风险补偿单位名单及金额,公示期为 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每年集中一次拨付风险补偿金。区市监分局联合区财政局下达计划按要求办理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相关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追偿收回资金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风险补偿金。

第十五条 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等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或合谋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资金外,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纳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予以联合惩戒,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市监分局、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6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9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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