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在我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2版)》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开展信用提升行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打好稳增长政策组合拳、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自觉落实国家有关部署要求,主动履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职责,全力抓好牵头或参与的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的落实,并于3月31日前将全部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录入平台。
二、组织开展检查
事项的牵头部门要按照清单和计划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中新增部门联合抽查功能板块上建立联合抽查任务,并根据计划安排,会同参与部门细化抽查任务和步骤,完成信用规则设置、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任务分发等操作。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形式,如需现场检查,执法检查人员要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对同一市场主体的不同抽查事项合并检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录入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好结果公示,确保检查公示率达到100%。
三、强化督促指导
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业务、双随机监管平台操作等培训,跟踪阶段性指标完成情况,宣传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和经验做法,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确保今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任务。我办将结合《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赣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赣市府办字〔2022〕18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赣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20号)文件要求和相关考核指标,定期检查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任务执行情况,并按照管委会统一部署,适时开展督查,确保在2023年底前,完成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的目标,持续提升部门联合双随机在双随机检查工作中的占比。
附件: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3年3月7日
附件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
联合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联合抽查对象 |
抽查部门 |
抽查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抽查对象数 |
关联信用规则要求 |
抽查时间 |
任务执行 要求 |
备注 |
1 |
对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计量企业 |
牵头单位:区市监分局 参与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市监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开展检查 |
|
2 |
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市场主体(企业) |
牵头单位:区市监分局 参与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市监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开展检查 |
|
3 |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市场主 (企业) |
牵头单位:区市监分局 参与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市监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开展检查 |
|
4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市场主体(企业) |
牵头单位:区市监分局 参与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市监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开展检查 |
|
5 |
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市场主体(企业) |
牵头单位:区市监分局 参与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市监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开展检查 |
|
6 |
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市场主体(企业 |
牵头单位:区市监分局 参与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市监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开展检查 |
|
7 |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市场主体(企业 |
牵头单位:区市监分局 参与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市监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开展检查 |
|
8 |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市场主体(企业 |
牵头单位:区市监分局 参与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市监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开展检查 |
|
9 |
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用户设置条件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电子商务类企业 |
牵头单位:区市监分局 参与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市监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开展检查 |
|
10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
市场主体(企业 |
牵头单位:区市监分局 参与部门: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市监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开展检查 |
|
11 |
对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和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 |
相关企业 |
牵头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消防救援大队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12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牵头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消防救援大队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13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相关企业 |
牵头单位:区城管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城管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14 |
对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相关企业 |
牵头单位:区城管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城管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15 |
对建筑垃圾清运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相关企业 |
牵头单位:区城管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城管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16 |
对建筑垃圾清运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相关企业 |
牵头单位:区城管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城管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17 |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 |
相关企业 |
牵头单位:区城管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城管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18 |
对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 |
相关企业 |
牵头单位:区城管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城管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19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相关企业 |
牵头单位:区城管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城管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20 |
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的行政检查 |
《城市绿化条例》 |
相关企业 |
牵头单位:区城管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城管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21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相关企业 |
牵头单位:区城管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城管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22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相关企业 |
牵头单位:区城管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城管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23 |
对非法转让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相关企业 |
牵头单位:区城管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城管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24 |
对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相关企业 |
牵头单位:区城管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城管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25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相关企业 |
牵头单位:区城管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城管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26 |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爆破作业企业 |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公安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27 |
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保安企业 |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公安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28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相关企业 |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生态环境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29 |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相关企业 |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生态环境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30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法律服务机构 |
牵头单位:区司法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司法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31 |
对律师的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 |
牵头单位:区司法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司法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32 |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 |
牵头单位:区司法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司法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33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法律服务机构 |
牵头单位:区司法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司法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34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法律服务机构 |
牵头单位:区司法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司法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
3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法律服务机构 |
牵头单位:区司法分局 参与部门:区市监分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低风险企业“无事不扰”比例达50%。 |
3月-9月 |
区司法分局统一抽取检查对象,联合区市监分局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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