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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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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第 20 号令、赣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第7号令,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相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疫情期间,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落实扫码、测体温、戴口罩、做好环境通风并消毒等防控措施,做好常态化防控工作, 确保防控工作无死角,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1.零售药店工作人员每日按要求测体温、戴口罩,并作好测温记录;

2.凡是进店人员一律扫赣通码、戴口罩,并对其测体温;

3.店内配备消毒洗手液。

二、严格治疗发热、咳嗽药品销售管理

严格处方药的销售。执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认真查验处方、询问购买者的症状体征、核对人员和药品信息,提供用药指导,并建议其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各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一律凭购买者身份证销售与治疗发热、咳嗽有关的药品并进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体温、购买药品名称、数量,以及是否从疫区返回等有关内容以备查验。对前来购买药品的人员测量体温,若体温≥37.3℃,不得销售退热药,并引导其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不得向有流行病学史人员出售药物,并立即报当地村(居)委会或指挥部,由属地送至发热门诊进行诊治。

三、及时报送销售治疗发热、咳嗽有关药品的登记信息

每日将本店销售治疗发热、咳嗽有关药品的登记信息表报属地市场监管所。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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