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赣州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及《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对分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镇党委、政府及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镇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统揽全镇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加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
(三)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镇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和职业病防治规划。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联席会议等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建立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六)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协助上级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九)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健康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作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建立安全生产巡查督查制度,督促各部门和各村(社区)履职尽责。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检查各村(社区)、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工作,向镇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协调督促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承办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七条 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镇安全生产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村(社区)、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全镇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五)拟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工作。
(六)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承办镇党委、政府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 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
(一)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定期向镇安委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依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培训、普法及安全生产科普工作。
(五)依法依规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按照职责督促行业领域内企业开展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六)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按规定向镇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职责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
(七)承办镇党委、政府、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四)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履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职责,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管理。
(五)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十条 镇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党政办
1.负责统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协调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协调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政府大院内配套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二)党政办(社区管理)
负责对本辖区安置房、返迁房、自建房房屋配套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及各类危房的安全鉴定管理和改造工作。
(三)党政办(社会治理)
1.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信访维稳、综治工作平台日常管理协调,配合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维持社会稳定。
2.发现并主动上报安全生产问题隐患,能当场处理的问题隐患督促主体立即整改,不能当场处理的问题隐患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3.协调各执法力量和资源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4.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党建办
1.把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
2.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3.负责应急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的落实,指导各村(社区)、各部门配合做好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工作。
4.指导各村(社区)、各部门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
5.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对各村(社区)、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五)纪委(监察办)
1.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督促落实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武装部
支持镇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七)财政经济和乡村振兴办(财政)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2.负责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经费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
3.负责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监督。
(八)财政经济和乡村振兴办(农业农村)
对全镇农田、山林、水库水塘、水利设施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重点摸排农田、水库水塘、山林区域电力线路、燃气管网等敷设情况,重点防范森林火灾、燃气泄漏爆炸、触电、淹溺事故,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非法电鱼、炸鱼,非法破坏电力线路、燃气管网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财政经济和乡村振兴办(经发)
对全镇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建筑起重机械未经安装告知、未办理产权备案、使用登记即投入使用,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擅自施工,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揽安装拆卸业务,未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等非法违法行为。
(十)财政经济和乡村振兴办(村建)
加大对辖区内房屋、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深入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对未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等非法违法行为。
(十一)财政经济和乡村振兴办(应急)
1.承担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防灾减灾等日常工作。
2.负责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对各村(社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承办镇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工贸领域:重点对辖区内涉及油漆、粉尘的小型家具类企业,整治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审批程序执行不到位,安全保障措施缺失;高温熔融金属场所、粉尘场所、涉氨制冷场所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不到位;外围作业承包单位不具备资质,未明确并落实作业现场各相关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证件过期;作业人员未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措施,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坚决杜绝工贸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非煤矿山领域:重点整治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重大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到位、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非法违法开采、未落实“三同时”要求擅自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使用非正规采矿方法、木支护等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然组织生产、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3)危化品领域:全面对辖区危险化学品经营零售门店以及利用居民住宅、仓库、临时建筑等场所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情况进行排查统计,对经营场所达不到相关安全要求的门店,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立即上报上级监管部门,持续保持对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危化品的高压打击态势。
(4)特种设备领域:重点对辖区内制衣厂、家具厂、砖厂等存在的锅炉、压力容器、货梯、厂内叉车等进行摸底排查,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责任、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双层预防机制不健全,定期检测不到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设备未经注册非法使用,安全附件缺失,电梯施工过程的高空坠落,场(厂)专用机动车辆倾覆等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汇报至上级监管部门,并按照上级监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专项整治,杜绝亡人事故发生。
(5)防灾减灾领域:负责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安全指导,制定和落实地质灾害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社会事务办(卫健)
对本辖区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场所,重点检查校园安全责任制、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落实情况;值班巡逻、安全保卫等落实情况;重点整治灭火器、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坠落设施、燃气、电力、体育器材、危险化学品等方面安全隐患,针对暑假期间的托儿机构、培训机构等机构,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证照是否齐全,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出口是否堵塞、应急救援物资是否齐全等。
(十三)社会事务(民政)
负责本辖区敬老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调全镇救灾工作。
(十四)征地拆迁安置办
负责做好本辖区被征收房屋拆除、搬迁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五)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重点整治城市排水防涝、垃圾填埋场和渣土受纳场、高空广告牌、综合交通枢纽等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重点防范挖断燃气管道引发的安全事故,坚决打击管网安全警示标识缺失、野蛮施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供气、供水、供电管线破坏行为;坚决消除违法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施工建设侵入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等安全隐患。
(十六)派出所
1.消防领域:对本辖区小微企业和“九小”场所,特别是小型劳动密集型“三合一”“多合一”企业、商铺违规住人、违规充电、农民自建房改造群租房等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整治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坚决杜绝亡人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2.商贸领域:重点对本辖区内的超市、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集中整治城市综合体、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排查消防、电气、燃气、特种设备等事故隐患,坚决杜绝事故发生。
(十七)村(社区)
各村(社区)委员会书记、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2.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请示上报,对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3.各村(社区)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按照各自部门单位相应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年度述职制度、工作约谈制度、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力、隐患整改不及时、监督管理不力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和“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村(社区)、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一票否决”。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情形的,有关责任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列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系根据其部门主要职责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整理汇总而成,目的在于进一步明晰各自职责分工,不属于新的职责界定;若存在冲突或未尽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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