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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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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有五章38条。第一章,总则部分(18条),主要阐述了立法宗旨和政府信息概念,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机构及其职责,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总的原则和要求。第二章,公开的范围(914条),即公开什么。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1528条),即怎样公开。第四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2935条),即怎样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行到位。第五章,附则部分(3638条)明确了适用、参照执行本条例的另外两类主体和施行日期。

概括起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三类公开主体

一类是行政机关;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等;三类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机构。

2)确定了公开的范围

第一层规定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机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为了突出重点,条例还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工作职责,用具体列举的方法,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设区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

第二层规定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范围。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层规定了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的范围。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3)设定了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条例作了五点规定:一是,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四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五是,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及时负责、准确的答复,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4)设置了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和保密审查机制

为了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条例还规定了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

5)制定了监督和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条例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评议制度、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查处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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