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发放);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二、申请时间:每年1月-3月份。
二、申请材料及流程
(一)申请材料: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材料、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户籍所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其他城镇居民)和《个人诚信承诺书》,以及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1、本人向所在村(社区)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其他城镇居民)和《个人诚信承诺书》,以及提交相关材料。
2、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受理、核实、审议、公示。
3、乡(镇、街道)初审、公示。(国企事业单位人员由申请人提交所在单位办理发放。)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6、兑现奖励金。
三、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
(二)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四、奖励对象资格年审。
1、线下年审:由村(社区)指导通过窗口、面对面等方式对奖励对象进行线下年审。
2、线上年审:由村(社区)指导通过网站端首次申报与在线年审(网址http://jsbz.jxhci.cn/)和微信端首次申报与在线年审(微信公众号-江西生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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