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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岭街道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负面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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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2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以下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负面清单,请遵照执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

(一)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本人、配偶以及本人和配偶的近亲属在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四)拒不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其他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如有下列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

(四)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费;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八)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包括:

(一)干扰、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或者擅自使用、拒不移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决定应当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的事项;

(五)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或者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设定担保;

(六)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七)违法收集、泄露业主信息;

(八)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九)其他履职负面清单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或者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街道委托小区所在地社区党组织暂停该成员履行职责,并向街道报备,提请业主大会终止成员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

                     2023年5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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