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辖区小区社会秩序稳定,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色物业”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赣经开城党字﹝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辖区内业主委员会重大事项向社区“两委”报告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中小区“重大事项”包括: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业主委员会换届及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实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实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启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提前向社区党组织报告。
以上小区重大事项,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拟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前至少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党组织报告,由社区党组织调查评估研究讨论后,给出具体指导建议和意见。
除社区党组织明确建议暂停情形外,业主委员会可提前3天向全体业主发出重大事项决策有关公告,并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投票依法决定,业主委员会应严格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三、小区的重大事项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或可能出现负面舆情的,社区党组织有权予以暂停,业主委员会需立即无条件予以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岭街道办事处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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