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
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
1 |
赣州市攀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批先建;未按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设施排放、处置、贮存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
1. 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依法报批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柒拾贰元柒角陆分(¥6272.76元) 2. 对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
2025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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