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
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作出时间 |
1 |
赣州公路港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
出具虚假报告、数据的行为 |
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40.00)。 |
2025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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