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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街道、管理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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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街道、管理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现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街道、管理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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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街道、管理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管理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环委会”)工作职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美丽赣州打好坚实基础,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乡镇(街道)组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环委字〔2022〕3号)、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在各乡(镇、街道、管理处)成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赣经开环委字〔2022〕4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镇环委会是乡(镇、街道、管理处)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理处)议事协调机构,在属地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理处)的领导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第三条 乡镇环委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本乡(镇、街道、管理处)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理处)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统筹协调、部署、调度和督促检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考核奖惩。

(二)定期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及时制止、上报和处理违法排污行为,防范突发环境事故发生,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三)按照行政执法赋权事项,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配合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环境调查、应急、处置、监督、执法等工作。

(四)承担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大气网格化管理;秸秆垃圾禁烧、烟花爆竹禁放;臭氧污染管控;饮用水源保护;水环境安全隐患摸排整改;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监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摸排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态示范创建;自然保护地监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散乱污”企业监管;环保宣传教育;生态环保项目实施。

(五)组织协调推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大标志性战役30个专项行动,实施美丽赣州(经开)建设行动。

(六)做好各类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处理、环境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及环境污染纠纷的调解工作。

(七)承办辖区内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信访件以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工作。

(八)宣传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九)定期向本乡(镇、街道、管理处)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理处)和区环委会报告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

(十)承担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理处)和区环委会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乡镇环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承担乡镇环委会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理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乡镇环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参与研究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三)负责辖区村(社区)环保网格员选聘及对辖区村(社区)环保网格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四)全面摸清掌握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企业、畜禽养殖场、农业面源污染、污水管网等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风险隐患台账并及时更新信息。

(五)承办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理处)和乡镇环委会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村(社区)网格员工作职责:

(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

(二)对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风险隐患点开展常态化巡查,及时将辖区内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应急事件等向乡镇环委会办公室报告,重大问题第一时间向区环委会办公室报告。

(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办理和信访调处工作。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查处、现场保护、人员和财产抢救、善后处理等工作。

(五)积极接受乡镇环委会对环保网格员进行的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培训。

第六条 乡镇环委会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乡镇环委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全体成员会议,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由乡镇环委会办公室根据中央、省、市、区及乡镇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理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要求和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研究提出,报请乡镇环委会主任审定。

(二)督查制度。乡镇环委会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对辖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

(三)定期调度制度。乡镇环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工作调度会,由负责乡镇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与议题有关的站所负责人参加。会议议题由乡镇环委会办公室提出,报请负责乡镇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定。

(四)约谈制度。乡镇环委会或委托乡镇环委会办公室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污染防治攻坚战、美丽赣州(经开)建设行动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有关村(社区)及有关站所进行约谈,倒逼责任落实。

(五)领导包案制度。乡镇环委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突出环境个案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包案领导按照“包调查、包处理、包解决”的要求,实行“一个重要问题,一名领导包抓、一帮人员配合、一套方案解决、限期办结到位”。

(六)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将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七)激励制度。对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村(社区)、站所、个人,予以正面宣传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八)报告制度。乡镇环委会每年向本级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理处)和区环委会报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

(九)文件签发制度。乡镇环委会文件由主任或委托负责乡镇环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

(十)人员变更制度。乡镇环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经乡镇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同意,由乡镇环委会印发通知;各村网格员变更时,经村“两委”会议决定并公示,并报乡镇环委会办公室备案;乡镇环委会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乡镇接任人员自然更替;乡镇环委会主任、副主任变更后,由乡镇党委、政府印发通知。

第七条 乡镇环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联络制度。各乡镇确定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区环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各村选聘一名网格员负责与乡镇环委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二)会议制度。乡镇环委会办公室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会议由乡镇环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与议题有关的村(社区)、站所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议题由乡镇环委会办公室提出,报请乡镇环委会办公室主任审定。

(三)检查制度。乡镇环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项检查,乡镇环委会成员站所派员参加。

(四)销号制度。乡镇环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梳理辖区存在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并将存在的问题分解至有关村(社区)、站所,明确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

(五)培训与指导制度。乡镇环委会办公室建立培训与指导机制,对村(社区)网格员及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开展工作。

(六)典型案例剖析制度。乡镇环委会办公室及时收集、整理生态环境保护正面、反面典型案例,通过深入剖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发挥正面示范和反面警示作用。

(七)报告制度。乡镇环委会办公室每年向乡镇环委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及时上报重要工作信息。

(八)文件签发制度。乡镇环委会办公室文件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 本规则由区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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