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2018年5月,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办发〔2018〕6号)。2020年12月,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赣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市办发〔2020〕13号),要求各县(市、区)成立领导小组,常态化抓好损害赔偿工作,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工作,参照省市方案,结合我区改革工作实际和各部门反馈意见,起草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于2021年1月30日,区党工委第199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月5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赣经开办字[2021]36号文件印发实施。
二、起草依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办发〔2018〕6号)《赣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赣市办发〔2020〕13号)。
三、征求意见情况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区纪工委、区党政办、区党群部、区经发局、区招商局、区企工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住建局、区农办、区社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金融局、区交警大队、区司法分局、区城管执法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企服中心、区总工会等23个相关责任部门(单位)意见。
收到区纪工委、区人民法院、区农办3个部门(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共3条,其中采纳2条,未采纳1条,对未采纳的意见已向提出单位作了说明解释,各单位均无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方案(讨论稿)》,区党工委第199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含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工作内容、保障措施等四个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二)适用范围。列明了适用和不适用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适用的共四项,不适用的共两项。
(三)工作内容。一是明确赔偿范围及相关主体,采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相关表述明确赔偿范围,明确了区管委会为赔偿权利人,并明确了管辖范围。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及管理体系,规定了相关案件可以以出具专家意见的方式开展鉴定评估;在磋商环节鼓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等支持和监督磋商;要求制定经开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三是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城管分局、区住建局、区农办、区应急管理局等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6个部门职责,同时,要求相关区直、驻区单位指导本系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业务工作。
(四)保障措施。明确了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求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做好经费保障,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报送年度工作情况。
五、政策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
(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
(四)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不适用本方案的情形:
(一)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
(二)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
文件关联:
解读机关: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经开区分局
解读人:张玉全
联系电话:0797-837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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