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部门信息公开目录>生态环境分局>部门文件>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的通知

访问量:

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的通知

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0114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赣办发〔201917号)《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清单>的通知》(赣市办字202011精神,制定本清单。

、区监察组

1.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

2.加强对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工作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

3.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4.把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乡(镇、街道、管理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5.开展各类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区党政办

1.推动全区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中央、省、市、区领导同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3.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审查。

4.加强对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指导。

5.依法及时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生态环境信访事项。

6.引导群众理性表达生态环境诉求,把生态环境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疏导无理缠访闹访。

7.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8.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

9.加强对政法单位办理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执法监督,督促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推动生态环境大案要案查处工作,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三、区党群部

1.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2.严格落实《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会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3.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任务的培训,将相关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

4.协调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等生态文明监督管理职责划分。

5.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决策部署,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6.指导推进生态文化建设,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形成崇尚生态文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7.统筹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宣传报道,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8.配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宣传活动。

9.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新闻发布和正面舆论引导工作。

10.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

11.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为提高生态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创造条件。

12.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13.充分发挥共青团优势,团结带领广大青年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14.组织和指导各级共青团组织加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15.充分发挥妇联优势,团结动员广大妇女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16.组织和指导各级妇联组织加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17.积极开展“绿色家庭”创建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18.充分发挥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言献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四、区经发局

1.组织协调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工作。

2.拟订并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

3.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政策规划。

4.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并将生态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5.负责节能有关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并组织实施。

6.配合市级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改革,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

7.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领域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依法严格行业准入。

8.督促能源领域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9.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10.负责公路、水路运输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11.合理规划建设各类交通建设项目,推进绿色交通。

1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营运车辆、船舶污染监督管理,依法推动高污染船舶淘汰工作。

13.加强对危险货物(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企业监管,负责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河湖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14.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15.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做好绿色发展年度评价和相关统计咨询服务工作。   

16.牵头负责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17.配合市统计局依法依规查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五、区机关事务中心

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宣传引导,推动公共机构节约型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工作。

六、区社管局

1.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教育内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指导学校做好教学、科研、生活用房和设施设备的污染防治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4.积极推进“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生态道德素养。

5.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

6.对因生态环境公害事件导致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及时给予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

7.依法加强殡葬管理,积极稳步推进绿色殡葬改革。

8.负责文化旅游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9.加强旅游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的衔接,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0.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11.负责医疗卫生健康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七、区疾控中心

1.负责对生活饮用水开展卫生执法检查,按照职责对城市生活饮用水、农村饮用水进行卫生监测。

2.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3.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

八、区企工局

1.负责组织协调工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2.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

3.会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落后产能退出工作,组织拟订和推动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九、区公安分局

1.依法侦办涉嫌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2.会同党群社管、司法、财政、生态环境、住建、经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推动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

3.会同经发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十、区交警大队

1.会同经发等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2.会同经发、城管等部门对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3.会同生态环境、经发等部门依法推动高污染排放、 老旧车辆淘汰工作,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区司法分局

1.对有关部门报送以区管委会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2.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3.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4.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能力建设。

5.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十二、区财政局

1.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投入保障机制,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支持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2.研究和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十三、区国资办

1.督促所监管区属国有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各项措施,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2.督促所监管区属国有企业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十四、区自然资源

1.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协助市级合理划定辖区范围内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监督、指导乡(镇、街道、管理处)做好土地收储和供应等工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协助市级编制完成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

3.配合市级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负责指导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协助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的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

4.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5.负责矿产开发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措施。

十五、区生态环境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生态环境政策、规划

2.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督促、指导、调度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3.组织开展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活动,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 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农办等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6.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配合市级拟订并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7.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9.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负责全生态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

10.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和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11.会同教育部门推进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生态道德素养。

12.负责权限内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13.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权限内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

十六、区住建局

1.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2.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监督城市建筑工地施工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等污染防治工作。

十七、区征迁办

负责房屋拆迁施工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等污染防治工作。

十八、区农办

1.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协助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有关工作。

2.负责属水利设施、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

3.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和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水利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5.负责农业生产领域生态环境工作,牵头做好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6.会同经发等部门拟订并实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指导农业节能减排和现代绿色生态农业发展。

7.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协调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社管等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8.加强养殖业和种植业污染源头减量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推进产业模式生态化,优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布局。牵头组织畜禽养殖与水产养殖、农业种植等农业污染源头减量,畜禽粪污和农作物秸秆等资源化利用,科学安全施用农药与化肥指导全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

9.组织全农业资源区划,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管理,牵头管理农业外来物种,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10.负责林业开发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林业行业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11.负责各类林业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12.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草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13.指导、协调防沙治沙工作。

14.及时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气象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气象保障服务应对措施。

15.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工作。

16.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大气环境监测、预报和应急气象服务管理工作。

17.牵头开展干旱、洪涝、冰冻等重大气象灾害对生态系统影响监测、预警和评估。

十九、区商局(商务局)

1.负责流通领域相关环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2.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以及餐饮油烟污染、机动车尾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二十、区应急管理局

1.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搬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监管。

3.加强对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一、区金融

1.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直接融资、绿色保险,加大对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的金融支持力度。

2.配合市级开展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政策支持体系,推动绿色金融改革试点相关工作,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3.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信用体系,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4.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提升生态环境保护保险服务能力。

二十二、区市场监管

1.按职责加强对煤炭、成品油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产品的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2.充分应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依法公示由生态环境部门归集的环境企业信用信息,实行信用约束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镇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修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按照职责分工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负责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协助查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违法行为。

6.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环节执行环保标准或者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区城管分局

1.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2.负责中心城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以及城区餐厨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等监督管理指导全城镇生活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管理

3.牵头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4.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5.指导城镇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会同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城镇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6.对社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四、区公管处

1.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负责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等监督管理。配合农办等部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

3.负责城区已移交城市道路保洁工作。

二十五、区法院

1.依法受理和审理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加强生态环境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联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违法犯罪。

2.依法受理和审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生态环境行政监督管理能力不断提高。

3.依法受理和审理生态环境民事案件,严格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的民事责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4.有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畅通有关机关、社会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诉讼渠道,弥补行政执法力量不足,使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对环境公共利益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十六、区检察院

1.负责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加强对查办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监督,促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推进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司法。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漏洞,运用检察建议予以督促纠正;发现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工委监察组处理。

二十七、区总工会

1.充分发挥工会优势,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2.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加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二十八、区税务局

1.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

2.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的税收政策。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