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 案情简介:申请人谢某于2023年9月开始入职被申请人某金融公司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1日,工作内容为设计岗位。公司一直欠付申请人2024年8月、9月份工资10000元,2024年9月1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离职,并将《被迫离职通知书》通过微信及邮寄方式送达给被申请人公司。
● 仲裁请求:谢某要求某金融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590元。
● 处理结果:裁决支持谢某的仲裁请求。
●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每月发放劳动者的工资,不得跨月发放,本案中,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劳动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要依法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拖欠工资会引发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