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9日下午,卫生监督员在一美容院进行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发现该美容院《赣州经开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中卫生检测报告一栏公示有《检测报告》一份。
经调查,该美容院现场公示的卫生检测报告与该场所地址不符,且该检测报告已过有效期限。
经核实,该美容院2024年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公共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下一步,赣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大队将持续加大对生活美容行业的监督力度,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全面排查薄弱环节,切实规范美容行业卫生管理秩序,保障辖区内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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