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综合执法大队持续开展有限空间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隔板有限公司存在“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未严格落实硫酸存储库房双人保管、监控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事故隐患,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责令该企业暂时停产停业,要求企业对存在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对该企业涉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立案调查。
相关法律依据:《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 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赣州经开区综合执法大队将持续加大对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坚决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存在有限空间、危险化学品等企业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筑起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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