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责任部门 | 权力事项 | 权力依据 | 工作职责 |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
1 | 区综合执法大队 |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依法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为。 | 1.未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政执法; 2.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处理;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2 | 区综合执法大队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依法查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相关违法行为 |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 |
3 | 区综合执法大队 |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依法查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的行为。 |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 |
4 | 区综合执法大队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履行“三同时”责任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三同时”责任相关违法行为 |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 |
5 | 区综合执法大队 | 对非煤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4.《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依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提出关闭建议。 |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 |
6 | 区综合执法大队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 1.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 2.接到对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后,未及时处理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7 | 区综合执法大队 | 对烟花爆竹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 | 1.发现企业违法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 2.接到对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后,未及时处理的。 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8 | 区综合执法大队 | 对冶金等工贸企业违反冶金工贸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依据法律法规查处相关行业非法违法行为 | 1.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未及时处理,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9 | 区综合执法大队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及其信息报告、处置、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1.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对信息报告、处置、应急预案开展情况。 2.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及其信息报告、处置、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 |
10 | 区综合执法大队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 在对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规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11 | 区综合执法大队 | 提请政府关闭不具备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
提请政府关闭不具备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 在对查处不具备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12 | 区综合执法大队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和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和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1.发现企业中有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和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不及时对其进行查封、扣押。 2.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13 | 区综合执法大队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的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的措施 | 1.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未及时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的措施。 2.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14 | 区综合执法大队 | 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职业健康方面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 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和放射性危害控制安全监督检查,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导致工作缺失的。 | |
15 | 区综合执法大队 |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 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16 | 区综合执法大队 | 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