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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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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经开办字〔2019〕165号

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汽车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

经区管委会第75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9827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参照《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区各行政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管委会及我区各行政单位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  建立重大行政行为风险评估及行政纠纷预警化解机制。对可能引发行政诉讼案件的问题,区直(驻区)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管理处)应组织开展重大行政行为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报区司法分局备案。对评估为中度以上风险的行政行为,应主动听取法律顾问、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需要区法律顾问团安排律师介入化解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区司法分局通报相关情况,由区司法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律师介入,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确无法化解的,应当制定完整的工作预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建立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提醒制度。

区管委会应出庭应诉的案件,区司法分局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其他部门或者人员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转交区司法分局,由区司法分局提出承办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诉准备工作。承办单位应及时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书面建议,填写《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应诉审批表》(见附件1,与案情简介(见附件2)、应诉材料等一并报区党政办转呈区领导签批。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区相关工作分管领导确因故无法出庭应诉的,原则上应于开庭前2日确定其他区领导代为出庭应诉。区领导签批后,区党政办应当及时通知承办单位并协助办理相关应诉手续。应诉承办单位收到批示后,应及时汇报案件相关情况,并于开庭前一日再次采取电话、短信等方式提醒区领导出庭应诉。

区直(驻区)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管理处)应出庭应诉的案件,由各单位自行接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人员收到非本单位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转交给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并提醒领导出庭应诉。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的2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区司法分局备案。

  区管委会直接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以区管委会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以区管委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司法分局组织相关部门收集证据,在举证期限内做好应诉答辩等工作。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区直(驻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管理处)应当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区管委会单独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区司法分局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行政复议事项所涉及的区直(驻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管理处)应当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原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和区管委会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区司法分局共同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举证责任,区司法分局对复议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区直(驻区)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管理处)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办理、谁跟进”的原则,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收集证据、做好应诉答辩、举证等工作

  以章贡区政府、南康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参照第五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以市直有关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以市直有关单位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市直有关单位指定需要我区派员出庭的,由区直(驻区)对口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应诉具体工作,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区直(驻区)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管理处)应当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第九条  对于区管委会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区司法分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对属于区司法分局承办应诉的,应当及时准备应诉材料;对属于区直(驻区)相关部门承办应诉的,应当2日内向该应诉承办单位转送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

有关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准备好应诉材料,经法律顾问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区司法分局审核;区司法分局审核后,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将应诉材料报送至区管委会审定。区管委会审定后,承办单位应当将应诉材料送至区司法分局加盖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应诉专用章

区司法分局自行准备应诉材料的,报区管委会审定后,由区司法分局加盖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应诉专用章”。

应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答辩状代拟稿;

(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目录

(三)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四)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授权委托书;

(六)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应诉材料。

  应诉材料报送区管委会审定的,由区管委会主任或涉案相关领域分管领导审签。

十一  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材料经审核、盖章后,有关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行政应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等材料。

第十  应诉人员应当认真研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

第十  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区直(驻区)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管理处)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聘请本单位法律顾问担任委托代理律师,开展相关应诉工作。

区管委会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案件承办单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委托代理律师报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开展相关应诉工作。一审案件由案件承办单位提出委托代理律师建议人选报区司法分局研判后报区管委会批准确定委托代理律师;二审及再审案件,由区司法分局根据原审判决结果确定委托代理律师报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对于原审胜诉的,原则上由原审代理律师继续承办;对于原审败诉的,由区司法分局组织区法律顾问团研判后另行确定委托代理律师报区管委会批准同意。

以章贡区政府、南康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原告10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二)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环境污染等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

(四)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引发的案件;

(五)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六)重大的涉外、涉港澳台行政案件;

(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八)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九)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十)存在重大舆情的敏感案件;

(十一)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十二)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建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十三)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十五条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被诉行政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主动出庭应诉,原则上每年至少出庭一次,该行政机关本年度无行政诉讼案件的除外。正职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指派分管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副职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指派其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庭审前,应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听取应诉承办单位或承办人专题汇报,充分了解相关证据材料、案件事实和法律政策,针对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预案,对有可能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按照合法合理的原则提前拟定方案,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请示汇报,避免在法庭上不敢表态,拖延诉讼。

(二)庭审中,积极配合法官查清事实,及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有效沟通,积极向行政相对人宣传法律政策,解疑释惑,对确有错误的行政行为要说明原因并诚恳提出纠正意见,争取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支持。

(三)庭审后,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四)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参加庭审,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着装庄重整洁、言语举止得体。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涉案领域相关工作分管区领导出庭应诉:

(一)区管委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以章贡区政府、南康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被告为章贡区政府或南康区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经市政府指定需要我区派员出庭的。

区管委会可以另行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或涉案领域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一)区直(驻区)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管理处)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或涉案领域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二)以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为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由区直(驻区)对口部门主要领导或涉案领域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第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不得随意安排一般工作人员代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区司法分局应当定期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并向区管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区直(驻区)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管理处)违反本规则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不到位,被上级通报的,由区司法分局责令相关责任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同时由区分管领导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一条  在行政诉讼期间,应诉工作人员发现原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报告应诉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认为其意见合理的,应当及时提请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区管委会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诉讼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应承办单位应当报区管委会同意后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并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调解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管委会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承办单位认为需要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区管委会审定。

区管委会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材料,同时报区司法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管委会出庭应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区管委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报区司法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区管委会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会同区直(驻区)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管理处),按照司法建议书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应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区管委会,同时抄送区司法分局

第二十七条  区管委会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区管委会报送案件报告,同时抄送给区司法分局

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结果;

(三)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建立行政机关及时全面正确履行生效裁判制度。对人民法院作出由区管委会履行的生效裁判,按照以下原则履行裁判:

(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由应诉承办单位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含履行时间、负责履行的具体承办单位等),报区管委会同意后,由相关单位落实。

(三)对于需承担诉讼费用的案件,由应诉承办单位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含缴纳费用时间、具体承办单位等),报区管委会同意后,由相关单位及时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履行情况等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

原则上,以区管委会(章贡区政府、南康区政府)为被告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履行情况计入相关承办单位,案件败诉情况计入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区直(驻区)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管理处);以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履行情况计入区直(驻区)对口部门,案件败诉情况计入行政行为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管理处)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案件败诉情况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履行情况分别计入各单位。

三十一  行政应诉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应诉承办单位的经费予以充分保障。

三十二  为及时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刻制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政应诉专用章”,印制由区管委会主任签章的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专门用于涉及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活动,由区司法分局保管和使用。

  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动态跟踪报告制度。区管委会出庭应诉的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动态管理,将案件每个阶段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区司法分局,区司法分局应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应诉承办单位和区直(驻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分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通报至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问责

(一)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后,未在2内转交区司法分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落实案件动态跟踪报告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行政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

)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的

(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未经风险评估,或未向区司法分局备案,或被评定为中度以上风险后未听取法律顾问、有关专家意见建议,未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造成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

三十五  本规则涉及的“日”是指自然日。

三十六  区直(驻区)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管理处)的行政应诉工作参照本规则办理。

三十七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应诉审批表

                   2.案情简介格式


附件1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应诉审批

案    由

审理法院

案    号

原    告

被    告

第 三 人

收到日期

承办单位

开庭日期

开庭地点

送审材料目录

1.

2.

3.

送审材料附后。

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批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

简要案情附后。因本案涉及        领域,拟请            同志出庭应诉。
    妥否,呈        同志示。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律师意见

区司法分局审核意见

   备注:

附件2

案情简介

(原告)××××××(被告)××××(案由)纠纷一案,将于××××××××××时在×××法院第××法庭开庭。现将有关案件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及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

……

三、应诉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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