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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架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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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高架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高架路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高架路开展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做到高效、安全,避免引发严重交通拥堵及二次交通事故。
第三条 交通警察在高架路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酒精检测仪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等。
第四条 高架路沿线各大队应当制定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隧道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恶劣天气条件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以及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应急处置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等预案,并与相邻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查缉机制。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导或监督下承担以下辅助工作:
(一)协助接受高架路交通事故报警;
(二)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三)协助勘查事故现场;
(四)保护和清理事故现场;
(五)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财产损失事故提供指导或协助;
(六)协助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和交通肇事人;
(七)查询、核对、采集和录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资料;
(八)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档案;
(九)其他非执法工作。

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

第六条 高架路沿线各大队事故处理机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数,值班备勤民警不得少于二人。
第七条 交通警察巡逻发现道路交通事故,除符合自行协商条件或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
指挥中心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询问并作记录,制作《受案登记表》并立即指派巡逻的交通警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第八条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对现场拍照,立即将车辆移至紧急停车带,拨打报警电话。
第九条 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五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十分钟内出警
第十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因交通事故引发道路拥堵的,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发生地点,请求增援。

第三章 现场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现场防护服或者专门的现场勘查服,夜间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配备必要警用装备,携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器材和现场防护装备。
第十三条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停放警车示警,根据现场情况利用警戒带、锥筒等划出警戒区,白天应当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二百米外,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警戒,指挥疏导过往车辆。夜间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殊气象条件下,在距离现场来车方向五百米至一千米外,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遇有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扩大警戒区范围,在现场警戒区外围设置缓冲区或者预警区,防止无关人员靠近警戒区。
第十四条 最先到达现场的警车应当停放在距事故现场来车方向二百米以外,并开启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待现场安全防护设置完成后再根据现场指挥,停放在安全和便于抢救、勘查的位置。事故现场附近有弯道和坡道的,警车停放地点和指挥交通的警察应当选择在坡顶、上坡路段或者进入弯道前端。
第十五条 交通警察可以通过车载可变信息屏、警报器或者广播喊话等方式提醒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或者停车等候。

第四章

第十六条 高架路沿线各大队可以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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