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业务服务指南
一、立户、分户
(一)家庭户立户、分户
1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独立为一户。一个住址原则上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非住宅用房,不予立户。
2 、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稳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担任户主。
3、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生活独立,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提供户口簿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处立户。
4、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1)私有房屋产权证;(2)公有房屋租赁合同;(3)国土资源或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4)政府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协议、选房确认书等能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5)乡镇、街道土管部门出具的建房许可证;(5)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二、户口申报
(二)出生申报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婴儿父母应持《出生医学证明》(含副页联)、父母一方户口簿、《结婚证》(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非婚生育的婴儿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一致的,父母双方还应到场填写《江西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2、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出国(境)定居已注销户口但子女在国内出生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3、因母亲去向不明而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同时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子女与父亲的《亲子鉴定证明》、医院分娩记录和预防接种证明以及父亲的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或说明)。
4、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持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或者护照、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的翻译件或有资质翻译机构提供的翻译件。
(三)收养申报
收养子女尚未登记户口的,收养人应持户口簿、《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刑侦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DNA检验比对证明》,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四)恢复申报
1、退伍、复员、转业、集体转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向原户籍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向工作单位或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还需提供工作单位证明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落户直系亲属处的,应同时提供直系亲属户口簿及与其关系证明。
2、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应提供原户口簿、身份证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五)户口补登、补录
1、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2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以及原户口簿、身份证等,向原户口登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2、因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未落户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向原签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后,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向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申请补录户口。
※因错误原因注销的户口,在补登、补录户口前应进行部级人像比对,比对材料存入档案。
三、户口注销
(六)死亡注销
1、公民死亡的,其户主或亲属应当在一个月内持该公民死亡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注销手续。
2、公民在国外死亡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的翻译件。
※死亡证明包括: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或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法院判决书。
(七)入伍注销
1、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持户口簿和《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2、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应持户口簿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四、户口迁移
(八)区内户口迁移
因购房、搬迁或直系亲属三投靠(夫妻、父母、子女)落户城镇的,应携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或投靠双方关系证明材料,以及户口簿,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私有房屋产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国土资源或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九)区外户口迁入
申请人应按准迁类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属省内户口的,可同时办结落户手续。属省外户口的,申请人应持办好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原户口簿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再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有意愿将户口迁入我区城镇区域的,可依申请落户,落户人员须填写《落户申请承诺书》,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可将户口落户派出所社区集体户或挂靠城镇亲友处,挂靠城镇亲友处的,还应提供亲友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提供户口簿及与其关系证明后可随迁。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或随母落户。
2、夫妻投靠:应提供夫妻双方户口簿、结婚证。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应提供双方户口簿、亲子关系证明或收养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情况说明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原则上随抚养方落户,随非抚养方落户的应父母双方签字同意)。
4、成年子女投靠城镇父母:应提供双方户口簿、亲子关系证明或收养关系证明。
5、父母投靠城镇成年子女:应提供双方户口簿、亲子关系证明或收养关系证明。
6、购房迁入(住宅):应提供购房人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契税发票),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与购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提供户口簿及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后可随迁。
7、购房迁入(商业用房):应提供购房人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契税发票),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在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或挂靠城镇亲友落户。挂靠城镇亲友处的,还应提供亲友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与购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提供户口簿及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后可随迁。
8、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迁入:由学校统一收集《户口迁移证》和《新生录取通知书》,同时提供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向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办理。
※学生转学迁入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招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和学校相关证明办理。
9、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迁入(回原籍):应提供《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和原户口簿,向原迁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学生退学、被开除学籍、肄业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或开除学籍通知可《肄业证书》、原户口簿办理。
10、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迁入(工作地落户):应提供《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工作单位证明,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城镇亲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挂靠城镇亲友处的,还应提供亲友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
※亲子关系证明包括:能反映亲子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亲子鉴定书,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能证明亲子关系的户籍档案资料或证明,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档案证明、镇 (街办)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十)户口迁出
1、户口迁省内其他县市区的,直接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2、户口迁省外的,应提供户口簿、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新生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出的,由学校提供毕业生户口页和《毕业生花名册》统一办理。
3、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实省外就业单位需要将户口迁出到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应提供户口簿、《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五、户口项目变更
(十一)户主变更
1、办理户主变更的条件:
(1)原户主迁出、死亡或其他原因注销户口的;(2)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2、申请变更户主的,应提供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的书面申请、户口簿、新户主身份证。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无法证明的,还应提供户内成年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十二)16周岁以下姓名变更
1、经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未满16周岁公民可以变更姓名。需提供:
(1)经父母双方签名并捺印指纹的书面申请;(2)本人及父母三方户口簿和身份证(未办证的不需要提供,下同)及亲子关系证明;父母有一方死亡的,提供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3)因父母离异后再婚,子女姓氏随继父母姓氏变更的,还需取得生父母和将要随姓继父或继母一致同意的意见;(4)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子女出生登记户口,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出生登记户口后可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变更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除前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直系长辈血亲的身份证明及与父母的亲子关系证明。(2)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的姓氏。需提供双方户口簿、身份证、书面申请、抚养公证书。
3、因收养关系确认,收养子女可随养父母姓氏变更姓名。需提供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及收养子女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收养关系证明。
(十三)16周岁以上姓名变更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姓名。应提供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能够证实以下情形的证明材料: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2)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3)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5)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户口簿、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7)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2、申请人已满 18周岁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本人同意。
3、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职工变更姓名的,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
(1)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十四)出生日期更正
1、出生日期不得变更。对实际出生日期与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未办证的不需要提交);(2)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或原始《出生医学证明》;(3)出生日期发生错误地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
2、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2)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3)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4)公安机关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十五)民族变更、更正
1、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未办证的不需要提交);(2)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及亲子关系证明;(3)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2、民族成分的更正
在办理出生登记、户口迁移等业务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录入系统错误导致民族成分发生差错的,可予以更正。
六、户口证件办理
(十六)居民身份证办理
1、身份证办理类型
(1)首次申领:公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根据本人需要自愿申领,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身份证(本人需到场)。(2)期满换领、项目变更换领: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或者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身份证登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身份证。(3)损坏换领、丢失补领:身份证损坏不能辨认、使用或丢失的,应当申请换领或补领新的身份证。
2、身份证办理流程
(1)本地居民。本地居民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除本人(未满16周岁需监护人陪同)到场外,首次申领的应提供户口簿,期满等原因换领的应提供原身份证,丢失补领的应提供户口簿或驾驶证、护照、电子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对因整容或其他原因导致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还应提供整容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其他可以证实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证明材料。
※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身份证的,可在开发区管委会东楼办证大厅身份证自助服务一体机办理。
(2)异地居民。赣州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公民到开发区就业、就学、居住的,因身份证有效期满或即将期满、损坏或丢失的,可以提供原身份证、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电子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身份证。公民首次申领身份证应到户口所在地办理。
3、身份证挂失
身份证丢失的,在申请补领时,应申报挂失。户口不在本地的,可就近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挂失。
4、身份证领取
1、在开发区办理身份证的,在受理地派出所领取(选择邮寄除外)。
2、本人领取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项目变更等原因换领,还需携带旧证,以旧换新。委托他人领取的,需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领证人身份证。
(十七)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身份证的,可持《居民身份证领证凭条》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临时身份证。
(十八)边境通行证
1、本地居民。年满16周岁的开发区居民因公或因私前往边境地区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及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2张,由本人或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经派出所签署审核意见后再到户政科办理。
2、异地居民。已在开发区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因公或因私前往边境地区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及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2张,到居住地派出所领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经派出所签署审核意见后到户政科办理《边境通行证》。
(十九)港澳台居住证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开发区管委会西楼公安窗口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二十)其他户口证件的换发和补发
1、户口簿
(1)户口簿损坏的,由户成员持损坏的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发。(2)户口簿遗失的,由户主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2、户口迁移证
(1)《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的,本人持身份证及原《户口迁移证》到原签发派出所换发新证。(2)《户口迁移证》遗失的,本人持身份证到原签发派出所查询原《户口迁移证》档案后提出书面补发申请。
(二十一)准予迁入证明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超过有效期限或遗失的,需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原签发派出所重新申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七、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
(二十二)申报居住登记、打印居住回执
1、居住登记对象:户口在赣州中心城区(章贡区、开发区、蓉江区)以外的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开发区居住的流动人口。现役军人不办理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外国人不适用本规定。
2、流动人口本人持身份证、两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居住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提供关系证明后可一并办理居住证登记。
3、居住地派出所在接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后,应当安排人员上门核实并将核实后的信息录入江西省流动人口管理系统。对需要证明居住情况的,应当为申请人免费打印《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回执》。
※居住证明材料包括:
(1)居住本人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尚未办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契税);居住本人返迁房的,提供选房确认书或能反映返迁房详址的拆迁安置协议;居住本人自建房的,提供本人建房许可证。(2)居住在公租房或人才公寓的,提供公租房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人才公寓安置证明材料。(3)居住在亲友处的,提供亲友关系说明、亲友的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选房确认书/建房许可证复印件。(4)居住在租赁的私人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的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5)居住在用人单位或学校提供宿舍的,由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居住证明。
(二十三)居住证申领
1、已登记居住满半年的居住证申领
流动人口本人持身份证、两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居住证明材料、登记满半年的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由派出所打印)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
2、符合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在本地落户满半年的居住证申领
本人持身份证、两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被投靠直系亲属户口簿、关系证明、居住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
3、在居住地购买商品房或分配公租房、人才公寓、返迁安置房或自建房已满半年的居住证申领
流动人口本人持身份证、两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已满半年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契税/拆迁安置协议/选房确认书/公租房租房合同/人才公寓安置证明/建房许可证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
4、取得本地工商营业执照的居住证申领
流动人口本人持身份证、两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已满半年的工商营业执照、居住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投资金额达到30万及以上的,在办理居住登记后即可申领居住证。
5、符合引进人才的居住证申领
流动人口本人持身份证、两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中专以上学历证书/初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本地就(创)业材料、居住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 就(创)业材料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6、在全日制学校连续就读已满半年的居住证申领
本人持身份证、两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学校出具的已满半年学籍证明材料、居住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
在开发区幼儿园就读已满半年的,可凭已满半年的学生平安保险、学籍证明材料、关系证明、身份证、两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居住证明材料,学生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一并办理居住证。
7、在本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已满半年的居住证申领
流动人口本人持身份证、两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居住证明材料、行政事业单位已满半年工作证明(录用通知书/调令/编制证明)或单位缴纳的已满半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居住地派出所申领。
8、在本地就业满半年的居住证申领
流动人口本人持身份证、两张一寸白底免冠彩照、居住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已满半年的劳动合同或单位缴纳的已满半年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居住地派出所申领。
9、与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流动人口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提供关系证明后可一并办理居住证。
(二十四)居住证签注、变更、换领、补领
1、居住证签注
(1)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终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功能恢复。
(2)持有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居住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签注。
2、居住证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提供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变更证明材料。
3、居住证换领、补领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旧居住证)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换新证时,应交回旧证。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户口迁移证(初次免征) |
6元/张 |
赣价费字[1992]201号 |
户口准予证(初次免征) |
6元/张 |
赣价费字[1992]201号 |
公共户口页(初次免征) |
1元/页 |
赣价费字[1992]201号 |
居民户口簿(初次免征) |
5元/本 |
赣价费字[2000]46号 |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初次申领免征) |
20元/证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
40元/证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临时居民身份证 |
10元/证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九、户政业务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户政科 |
18162190650 |
黄金岭户籍室 |
18162190683 |
蟠龙户籍室 |
8321150 |
湖边户籍室 |
7798110 |
凤岗户籍室 |
6561077 |
三江户籍室 |
6571234 |
科技城户籍室 |
6515928 |
香港工业园区派出所 |
8180110/8162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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