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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经开区行政审批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许可审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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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经开区行政审批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许可审批制度》的通知

局各工作组、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赣州经开区工作站:

为全面规范行政审批权的有效运行,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审批效能,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我局实际,现将《赣州经开区行政审批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许可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10月8日


赣州经开区行政审批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责任人:承办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

二、行政许可行使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向直辖市或者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条件和标准

(1)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具有合法的身份;

(2)特种设备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

(3)特种设备经检验合格;

(4)符合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四、申报材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公章,单位办理盖使用)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盖公章,单位办理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办理签字加盖手印);

2.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含产品数据表,压力管道无此项);

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需提供整份报告)

注:以下材料根据不同设备情况收取

①电梯提供的是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②压力容器提供的是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和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单位提供);

场内机动车辆提供的是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若设备使用地址与单位地址不一致或检验报告中有其他备注信息则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④锅炉提供的是锅炉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⑤压力管道提供的是管道施工监督检验报告:

⑥车用气瓶提供的是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改装后的要竣工验收单复印件一份

4.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免提交)

5.授权委托书、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免提交)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许可权限不属于行政审批局受理的,退回有关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受理及初步审批意见,分管领导对审批意见进行复核,签批。审批过程中作出准予颁发决定的,按照审批时限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作出不予颁发决定的,通知使用单位并说明不予受理理由。

七、办理时限

1.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八、收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九、监管主体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十、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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