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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政策】关于印发《一次性告知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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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次性告知制》的通知

局各科室、各进驻单位(部门):

为提升我区政务服务水平,提高审批效能,改进工作作风,现将《一次性告知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43月29 日

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相关单位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2.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有关事项或咨询的有关事项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条件不符或手续不齐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补)交的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做好解释工作。经办人在实行一次性告知时,必须出具书面凭条给服务对象。未出具书面凭条的,视为未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3.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要负责到底。在服务对象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4.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5.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岗位业务,在接受询问或承办事项过程中须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使服务对象清楚、明白,有利于询问、办理事项一次性得到解决。

6.工作人员在告知过程中应当忠于职守、热情服务、耐心解答、细致周到。

7.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8.经办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按照投诉问责制度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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