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根据《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开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18〕10号)和《赣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代办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赣市行审字〔2019〕21号)文件精神,建立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机制,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营商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代办机构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设在区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允许市场化的代办机构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
二、代办事项
从立项到施工许可证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企业需要,代办范围还可延伸到企业注册登记代办服务。
三、代办范围
坚持“属地为主、部门联动、企业自愿委托、政府无偿服务”原则,为民营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提供个性化、精准化的代办服务。
四、代办流程
(一)咨询告知。企业可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赣州经开区分厅)、电话或现场等途径咨询代办服务事项,代办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企业委托代办事项所需的申报材料及流程,提供政策解答和指导服务。
(二)委托受理。企业填写代办服务申请受理单,在代办服务中心代办员的指导下,企业按照要求提供规范的申报材料。
(三)开展代办。代办中心对企业委托代办事项进行任务分解,分送至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事项后,向代办服务中心反馈办理结果,并将办理结果正式文件(证件)送代办中心出件。
(四)协调办理。对涉及多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由区企服中心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责任部门并跟踪督办;对审批权限在市级部门的,由区代办中心上报市代办中心,由市代办中心代办并跟踪办理情况。
(五)跟踪反馈。代办中心要建好代办项目台帐,做好代办项目的协调跟踪,对项目审批进度进行催办、督办,实时掌握项目代办进展情况,对审批超时的部门单位由区企服中心报区党政办进行通报,将代办服务工作纳入全区政务服务考核内容。
(六)评价归档。完成代办任务后,邀请企业对代办服务进行评价,规范归档代办资料。
五、代办要求
(一)尊重企业意愿
代办服务必须在尊重企业主体意愿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选择、自愿委托全程或部分代办服务,不得强制要求代办。
(二)健全代办服务方式
1.在江西政务服务网(赣州经开区分厅)设立“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专栏,符合条件的业主通过网站选择“代办服务”,按要求输入信息,代办员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提供代办服务。
2.企业通过拨打代办咨询电话或到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与代办员沟通代办事项情况并办理有关代办手续。
(三)完善联动协调代办机制
1.建立全区代办联动机制。代办中心负责经开区企业代办服务。涉及市级部门的事项,由区代办中心发起联动代办服务,上报市代办中心组织协调,市代办中心及时响应、认真服务、主动反馈,共同做好代办服务。
2.建立同级协调机制。区代办中心要加强与同级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经发、应急管理、环保、农办、交通、消防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各审批职能部门要确定专门的代办联络员,具体负责部门代办事项;要向代办中心提供办事指南(含标准化的申报材料样本,办事指南之外不得要求提供其他材料),由代办中心汇总公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代办服务过程中,对涉及多部门的问题,区企服中心要适时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项目办理中遇到的问题。
(四)建立项目代办“四大员”服务体系
1.当好项目推进的辅导员。做好对各类投资政策和有关审批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了解、掌握和正确运用各类政策,指导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当好项目代办的服务员。按照“立体式服务、接力式代办”的要求,介入从企业立项到项目开工的代办服务。
3.当好项目进度的信息员。与企业、各审批部门具体经办人建立“一对一”式互动交流,掌握工作动态,做好工作日志,及时反馈进度。
4.当好项目落实的监督员。按照“运作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主动公开项目代办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项目业主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监督。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代办服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对代办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大胆改革创新,加大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代办服务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大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协调配合,确保代办服务工作顺畅运行。
(二)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赣州经开区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代办服务中心,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招选打造一支专业、高效、精干的常态化代办队伍;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一名代办服务联络员。不定期开展代办队伍专业知识业务培训,增强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
(三)强化考核评价。将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纳入全区政务服务改革考核内容。建立企业投资项目代办结果考核评价机制,由代办员、企业对审批部门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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