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2024年12月26日区管委会第17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指国家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后,区管委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并给予缴费补贴的行为。
第三条严格审核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人员名单,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相关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保障对象: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居民家庭人口(即在册农业人口),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界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存在多批次征地情况的,如先前已被纳入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范围并享受补贴,不再重复享受。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实施细则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三)已死亡的或本实施细则实施后被征地前死亡的;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属于保障对象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认定程序:
(一)启动组织申报。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组织各镇(街道)、区党群工作部、区社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征迁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人社中心等相关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调查,做好拟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单的审核工作。建设单位或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预存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账户。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区直(驻区)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承诺函和审查表,再按程序提出征地报批申请。
(二)完善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应经“村级初审、镇级复审、区级审核”三个环节:1.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初审通过并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镇(街道)复审;2.镇(街道)进行复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镇(街道)及时调查核实,并在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7日无异议后,将复审结果签字盖公章报区征迁服务中心审核;3.区征迁服务中心审核,将审核结果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区管委会审批并发放《失地农民证书》,并将被征地农民发证情况报送至区党群工作部、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人社中心等部门备案。
第七条区税务局、区人社中心采取线上线下方式加大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及缴费渠道宣传,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早参保、早缴费、早补贴。区人社中心、各镇(街道)组织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核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年限及金额,逐一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在规定时限内将参保缴费补贴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社保基金账户。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参保材料:
(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见附件);
(二)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征地农民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个人意愿,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按户申报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后、参保前明确参保类别,政府根据其选定的参保类别给予相应缴费补贴。其中,参保时已经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从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不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未及时提交参保申请材料的,以及本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只适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提供参保缴费资助。
(一)参保补贴标准: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调整为按年核定,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年补贴标准为:当年执行的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自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时间是区管委会为其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的时间。在被征地农民证书颁发12个月内未办理参保缴费及在补贴期间未缴纳当年保费的,视同自行放弃当年政府补贴。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本实施细则实施后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不得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由个人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的,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以领取待遇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基数,将剩余年限的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以认定被征地农民当年的政府缴费补贴为标准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并从资金到账次月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重度残疾人、低保特困人员及其他享受政府代缴政策人员,代缴年限同样视为个人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申请险种制度衔接参加另一险种的,按另一险种参保缴费办法执行。被征地农民死亡的,按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一次性支付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符合本实施细则“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单位就业的,参保、补贴办法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属现役军人的,在服役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退出现役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二)被征地农民属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在校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属单位就业且已参保的,就业参保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失业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本条所述被征地农民在退出现役、毕(肄)业、失业后一年内,选择按本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全额参保缴费补贴;未在上述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参保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同时需由区社管局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对已超过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家庭应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由下列渠道筹集:
(一)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8%计提的资金,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上级和当地财政补助资金;
(三)用地单位缴纳;
(四)其他。
第十五条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坚持“谁征地、谁负责”多渠道筹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先按《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后实施征地。在组织用地报批时,社会保障预存资金统一预存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代管账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以区管委会名义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返还申请。规范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和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确保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建立由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建立被征地农民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各镇(街道)落实属地被征地农民审核认定责任,积极动员辖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
第十八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做实做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村(居)委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和政府将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优惠等政策告知被征地农民,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实现我区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第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重复领取补贴资金的,由各镇(街道)、区党群工作部、区人社中心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月26日起施行,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负责。2022年6月14日(含)至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今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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