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11月28日,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要求,为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我中心在加强学习、深入调研、统计分析、强化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区关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二、征求意见情况
我中心于2024年11月28日征求区相关单位及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对《实施细则》的意见,于2024年12月2日在区政务公开网站发布公告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区司法分局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我中心对部分意见予以采纳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未采纳意见进行了解释说明。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我区2015年制定的实施办法,参保缴费补贴按申报时领取被征地农民证书所在年度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180核定总补贴金额(余额法),现省、市文件要求赣府厅字〔2022〕56号文件实施(2022年6月14日)后新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调整为按年核定,最多不超过15年(年限法),按照省、市要求,2022年6月14日之后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调整为年限法,2022年6月14日之前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仍按余额法执行。
(二)规范被征地农民认定参保程序。根据省、市要求,需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认定及参保程序。征地启动时需各相关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调查,做好拟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单的审核工作。征地项目批复后各相关部门共同确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经三审三公示后按程序再发放被征地农民证书。
解读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解读人:黄富宝
联系电话:0797-8169616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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