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各特困供养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特困供养机构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特困供养对象合法权益,提高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质量,针对工作调研、督查检查、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决定对全区特困供养机构实施规范财务管理、规范安全管理、规范资金发放、规范护理服务“四规范”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财务管理
特困供养机构财务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财务、出纳各1名,各项收支实行统管、分类计账,保证财务收入不漏,支出合理,用项合法。机构每月应公布一次财务状况,提升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一)收入管理。特困供养机构的财政补助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和其它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等要全部纳入专账、存入专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支出管理。特困供养机构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支出,必须专款专用。特困供养资金只能用于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院办经济收入主要用于补贴供养对象生活、扩大院办经济规模、补充管理运行经费不足等。社会捐赠、慰问金等要入库(账),纳入财务核算,用于供养对象生活开支和设施设备购置等。其他收入按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开支。
(三)资产管理。特困供养机构要建立健全物品、资产管理制度,对物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要做好不动产登记,纳入固定资产专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四)报账管理。特困供养机构报账票据必须按财经制度有关规定,提供相关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分管财务的副院长签批后方可报账。取得的原始票据要素必须齐全(含票据名称,票据的日期及编号,票据的经济业务如内容、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填写完整,票据的填制单位名称及公章或专用章),严禁白条子及未经审批的票据入账。严禁虚列项目、虚开发票、超标准报销费用。
(五)其他管理。如有收住非政府供养对象,应按照轮候管理或社会托养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并上缴财政,不得挤占政府供养对象资金。对长期不在岗的工作人员应作解聘处理,严禁“吃空饷”。超2年以上财政存量结余资金须上缴财政。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不得聘请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承接施工项目。对工作人员包食宿的,要按程序安排专项资金支出,或要求员工缴纳伙食费,不得挤占挪用特困供养资金。
二、规范安全管理
各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特困供养机构要加大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对问题隐患进行整治,每个季度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全力防范各类事故。
(一)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每月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度,按照标准配齐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可用,规范电器线路敷设和电器设施的使用,设置电动车充电专区,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严禁老年人在室内卧床吸烟、烧香拜佛、点蚊香、用大功率电器等。特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机构要专门设计针对失能和半失能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逃生路线。
(二)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把食品釆购关、食品加工关、食品贮存关、食品留样关、餐(用)具消毒关、废弃物处置关。实施厨房改造升级,加强人员培训管理,全面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持证率达100%,食堂工作人员有效健康证持证率达100%,每餐规范食品留样(有留样记录、专用留样冰箱、专用密闭留样盒,留样时间满足48小时,留样量达125g)的机构达100%。每次釆购食材记录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簿》,每月定期清理食品仓库过期变质食品,食品原料存储隔墙离地10cm以上,非食品原料不得存放食品仓库。
(三)防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三版)》。规范人员管理,所有人员入院须扫码、测体温、戴口罩并登记在册。加强日常管理,每日做好公共区域清洗消毒。做好物资储备,按照不少于30天需求量做好生活物资和防疫物资储备。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明确每个岗位、每个人的职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疫情防控应急演练。落实疫苗接种,按照“应检尽检”“应接尽接”的要求,完成全员疫苗接种和核酸检测。
(四)其他安全管理。规范建筑安全管理,清除违章建筑、失修失养房屋、山体滑坡等隐患。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落实定期保养、定期检验、专人管理,建立特种设备档案。规范环境安全管理,确保围墙完好,防止人员走失。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制度,有精神类疾病易伤害他人的供养对象应送至专门机构。
三、规范资金发放
各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保各项特困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保障好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每月及时上报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特困失能护理补贴等发放名单,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对延迟发放的乡(镇、街道、管理处)相关责任人,将视情况进行追责和通报。
四、规范护理服务
特困供养机构要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187-2021)等标准要求为特困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居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心理支持服务、休闲娱乐服务、安宁服务等。要按照自理老年人1:10、部分自理老年人1:6、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1:3的标准配齐养老护理员,并确保在岗在位,严禁以各种形式抽调养老护理员在其他岗位、单位工作。不断提升特困供养机构的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全区乡镇敬老院在2022年底前至少达到一级标准。
五、相关要求
(一)全面压实责任。各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要全面摸清辖区所有特困供养机构在“四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
(二)加快统筹推进。各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要将规范特困供养机构管理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实施“暖心工程”等重点工作相互衔接,确保取得实效。对工作推进不力、整改进展缓慢的视情通报。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管理处)要加强对辖区对特困供养机构财务制度、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制定规范制度,通过对特困供养机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四)强化法纪意识。各乡(镇、街道、管理处)社会事务办要加强对特困供养机构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更正,对任然存在的财务管理混乱、克扣老年人生活费及其他违纪违规问题,按规定严肃查处。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服务)中心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