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2023年5月26日区管委会第13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3年5月29日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既有量的高速增长,又有质的有效提升”,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关于科技创新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发展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一极两地四中心”发展目标,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强化源头培育、夯实研发基础、加速成果转化、构建创新体系、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扩大全区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建设可持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阵地,为打造全国一流现代化国家级经开区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主要培育目标
围绕构建形成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新发展格局,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能力,形成系统性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制度体系,企业创新活力显著提升。力争到2025年,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35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达到1000家,挂牌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6家;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超过4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研发机构、研发活动、知识产权取得较大提升。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集群。一是开展科技型企业培育。继续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聚焦区内产业发展需求,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帮助优秀项目对接优质资本,加速优质项目孵化,鼓励企业联合重点产业上下游、科研院所、行业组织、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建立创新型载体,培育一批科技型领军企业,打造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中遴选一批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发展格局。二是建立培育辅导工作机制。坚持固存量、增新量的发展路径,各相关部门和首席服务员要做好科技型企业摸排,梳理问题,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管理规定,分类指导,重点关注梯队培育库企业主营业务领域、研发投入归集、知识产权获取、高品产出占比、财务规范管理等关键因子,加强2023年、2024年、2025年到期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接帮扶和业务指导,2023年重点针对2022年已申报未通过企业,查问题、找差距,加大首次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立入库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对入库企业“一企一档”,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引导入库一批、精准培育一批、申报认定一批”的培育机制。区经发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市监分局等部门协同推进,核实申报企业研发人员、研发项目、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申报要素条件,依托省评定专家库技术和财务专家力量,根据梯队培育时间安排,开展线上、线下培训和点对点辅导服务,做到高新技术企业培训常态化、便利化、系统化,有效提升梯队培育库企业总体申报质量,确保全区梯队培育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通过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三是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对其给予研发投入的10%、规模以下和规模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最高一次性不超过40万元和60万元补助执行;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由区财政对其给予研发投入的10%、规模以下和规模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最高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和30万元补助执行。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到2025年,力争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50家,其中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累计超过180家。〔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税务局、市科创中心,各相关单位〕
(二)加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引进。一是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围绕我区“2+N”产业和重大产业布局,发挥各大平台招商主体责任,积极争取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落户赣州经开区,提升我区产业发展层次。积极引导跨境电商、网络直播等新兴业态企业优化提升为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服务业企业培育力度,积极招引工业设计、信息软件、中介服务业等补链拓链项目。二是大力实施金融资本招商。充分发挥我区国有企业优势和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加大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力度,积极把我区国企对外投资的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和高成长性的好项目、好企业招引落地发展。三是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结合我区产业发展需要和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配套需求,鼓励招引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落地发展。对省内有效期内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的,给予20万元奖补,分两个阶段奖补:第一阶段,企业整体迁入我区并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后奖补10万元;第二阶段,高企有效期到期后参与重新认定并经市级推荐至省级的奖补10万元。对省外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并获得成功备案的,给予40万元奖补,分两个阶段奖补:第一阶段,企业整体迁入我区并经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成功后奖补20万元;第二阶段,高企有效期到期后参与重新认定奖补20万元。鼓励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区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生产类子公司,直接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享受同等培育鼓励政策。鼓励区内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开展内部创业,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探索对新引进落户且达到要求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房租补贴、上台阶奖励和提升资质奖励。到2025年,力争全区新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300个,新迁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40家;全区服务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超过20家,科技服务业产业规模实现翻番。〔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招商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住建局、区市监分局、区金融服务中心〕
(三)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产权保护。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为契机,争取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等双首位产业集群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交易和服务平台,支持重点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壮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规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二是加速知识产权提升。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鼓励梯次培育库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开展知识产权布局,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形成高价值专利。2023年,力争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梯次培育库企业(含三年到期重新认定企业)超过140家以上,入库培育企业在2023年5月底前力争拥有10项知识产权,其中1项Ⅰ类知识产权(成立时间未满三年的企业需要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知识产权要求)。2024年、2025年,力争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梯次培育库企业(含三年到期从新认定企业)均超过140家以上,并从2023年起,每年力争拥有6项以上Ⅱ类知识产权,且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力争拥有1项Ⅰ类知识产权;鼓励有需求的企业申报PCT专利。对梯次培育库企业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鼓励进入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帮助企业缩短审查周期,尽快实现成果“专利化”。三是加大知识产权支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倍增提升”专项行动,围绕我区“2+N”产业,开展专利导航、分析评议、预警应急等工作,鼓励企业开展高质量创新,申请高价值专利,推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知识产权全覆盖。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项目给予资助,对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专利示范(优势)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在区内按年度开展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标杆认定活动。对认定为赣州经开区知识产权1A、2A、3A、4A、5A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费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到2025年,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500件。〔责任单位:区市监分局、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法院、区司法分局〕
(四)强化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一是创新招才引智方式。积极开展“周末工程师人才驿站”建设,力争每年组建1个以上市级“周末工程师人才驿站”;围绕“苏区之光”人才计划、省“双千计划”等人才工程申报条件,持续推动招才引智和招商引资相结合,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和技术创新团队、海外人才到我区创新创业。建立健全“首席科学家制度”,继续聘请院士等国家级高层次人才为我区首席科学家(专家)。发挥赣州经开区技工学校作用,开展校企“订单式”人才培育,加强引导职业(技工)院校组织学生到区内实习、就业,积极培养和储备一批技能型人才。二是加强高层次人才培育。充分发挥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贯彻落实《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用好粤港澳大湾区招才引智工作站和第三方招才引才机构,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科创飞地,积极组织区内人才申报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省“双千”、市“苏区之光”等人才工程计划,推进我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2023年至2025年,力争每年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12个以上、各领域高层次人才55名以上(国家级高层次人才5名以上)、行业急需紧缺人才300名以上,到2025年,力争全区各领域高层次人才达到1010名以上(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达到70名以上)、行业急需紧缺人才达到3600名以上。三是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市场化人才评价标准和机制,探索竞争性人才使用机制,及时更新人才政策包。深化“政府用人、院校上编、企业发薪”“周末工程师”“双聘制”等柔性引才方式,全力吸引各方面人才集聚我区。探索组建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工作室(工作站),继续开展“百名人才进百企”,为区内人才提供“问诊式”人才服务。发挥赣州高层次人才产业园、赣州经开区高层次人才俱乐部作用,探索建立数字化人力资源统筹平台,持续做优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健全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从企业选派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到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创业导师”“产业教授”,打通产教融合人才互通渠道。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完善人才创新创业尽职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崇尚创新、积极向上、宽容失败的创新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区党群部、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区人才集团、区人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加速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一是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实施成果转化能力提升工程,遴选一批具有科研和转化能力的企业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参与或举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在线对接、高校科技成果对接等活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增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内生动力,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支持科研人员兼职和离岗转化科技成果。以我区与江西理工大学、赣南师范大学战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为契机,引进培育专业科技服务机构,以技术合同签订及网上登记管理、平台项目申报为服务重点,培育整合提升本土科技服务组织,支持建设新能源汽车创新研究服务院、电子信息产业创新研究服务院,对区内外企业提供科研外包服务。二是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提升企业核心技术创新能力,鼓励本地科技成果就地转移转化,支持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努力形成更多自主创新成果。围绕产业成果转化需求,优化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平台与载体的服务功能,高水平开展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工艺验证、中式熟化和应用场景、商业模式策划等服务,实现科技成果“研发、中试、转化、产业化”的无缝衔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省补助额度给予1:1配套补助。三是支持院(校)企合作。发挥赣州产业技术研究院、赣州工业数字研究院和高校科研院所创新优势,推动优质科技成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落地转化。对企业自建或联合高校院所、投资机构共建共性技术产业研究院,根据其建设成效,对获得上级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国家、省、市研发机构奖励政策执行。支持研究院探索建立集“研发-转化-孵化-招商-融资”功能于一体的新型科研模式。推动江西理工大学、赣南师范大学等高校与本地企业加强科技合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技成果在我区转移转化,根据首年成果转化贡献度,对成立新的公司进行成果转化和在区内企业合作或直接转化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高校、科研院所研发人员成果通过校方和院所途径到我区转移转化,所转化项目取得落地的,单个项目给予高校、科研院所一次性0.5万元奖励。落实企业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到2025年,全区技术交易额达到25亿元。〔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市监分局、区财政局、区党群部、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社管局、区汽车办〕
(六)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平台建设。一是筑牢研发平台基础。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健全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机制,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加大科技创新券和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兑现落实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扩大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示范应用,探索首购首用风险补偿制度。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鼓励引导企业实施科技创新项目。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建有研发机构的,在申报上级科技计划、创新平台、科技人才等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二是开展研发平台攻坚。集中搭建一批科研物理空间,完善各项功能设施,建立重点科研机构按照需求清单定向购买研发设备的政策支持体系,营造“拎包入住”的科研环境,推动大湾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龙头企业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分支机构,推进更多国家级“大院大所”落户我区。三是提升研发平台质量。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研发攻坚,加快区新能源汽车产品创新孵化产业园建设,在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新材料、智能制造等领域,积极争取国家重点大学、地方特色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区内企业共建科研机构。积极发挥现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引领作用,筛选出运营成效显著的企业研发平台进行重点孵化培育,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对在我区注册落户、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部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文件精神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配套。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在区内设立研发中心,对世界500强上榜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研发中心,并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在享受以上平台政策的基础上分别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社管局、区财政局〕
(七)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体系。一是加快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持续实施工业标准厂房“梧桐树”计划,每年新建、建成标准厂房100万平方米以上;支持区内企业利用闲置的非办公用房、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确保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改(扩)建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鼓励区内一些实力雄厚、资源丰富的龙头企业自建专业孵化器,围绕自身产业上下游做文章。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作用,引导区属国有企业依托华昌科技园、涌泉科技园、秋葵科技园、泉岗科技园等平台,创建各类专业孵化器,不断扩大孵化器平台基础,为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平台做好梯次储备。不断盘活存量夯实平台升级基础,探索区属国有企业在现有的国有工业标准厂房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力争到2025年底,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超过150万平方米(含民营孵化载体运营面积)。二是厚植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根基。夯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工作,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引进培育,聚集科技创新要素。进一步优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创新创业载体,为初创期中小企业注入研发理念和创新文化基因,推广“投资+孵化”模式,提升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载体效能。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依托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三是打造区域性创新创业引领中心。加快推进区域性创新创业引领中心建设,在科技创新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孵化平台和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等领域探索示范。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引导企业、科研机构、投资主体创办专业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园等,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一体化孵化格局,构建共享办公孵化、创投圈的创新创业生态服务体系,解决创客在创业过程中在资金、办公、导师等方面的核心需求,打造升级版双创平台。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年度绩评为优秀的,单次分别给予市级10万元、省级20万元、国家级50万元奖励。到2025年,力争全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达到1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7家以上。〔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住建局、市科创中心、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国资办,各区属国有企业〕
(八)打造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梯队。一是大力引进独角兽瞪羚企业。引进一批独角兽瞪羚企业。聚焦国家战略,瞄准科技前沿,实施“白菜心”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抓招商,对标粤港澳大湾区电子信息、新能源等领域,筛选引进独角兽潜力项目,支持独角兽、准独角兽(潜在独角兽)企业来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发挥产业链长制作用,围绕落户企业所处产业链,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关联企业共同在区内发展。精准引进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急需紧缺的技术人才,营造良好的独角兽瞪羚企业发展环境。二是大力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及时掌握企业发展动态,定期分析研判独角兽瞪羚企业发展情况,提供精准政策扶持。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计划,每年分类挖掘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培育库,不断丰富区级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库后备资源,鼓励后备库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在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加快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能够引领和支撑产业发展的创新龙头企业,催生一批具备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独角兽企业,打造前沿产业独角兽群栖生态场,壮大培育根基。三是完善独角兽群栖平台建设。以研发机构建设为抓手,发挥研发机构建设对集聚人才、培育产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路径,走出一条符合我区实际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子。构建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孵化平台,引导大企业平台化发展,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成长性企业通过业务拆分、跨界创新、布局新赛道等方式进行平台化转型。引导权威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问诊把脉,帮助中小企业整合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更多独角兽瞪羚企业裂变诞生。拓展科技金融服务,打造多元化金融支撑体系。深入开展“科贷通”、专利质押融资、科技创新券工作。探索创建以PE、早期VC、后期VC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融资体系,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改善企业融资环境,为独角兽企业成长提供强有力保障。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拟上市企业后备库,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及时落实上市奖励政策。力争到2025年,挂牌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赴科创板上市,对列入科创板培育库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党群部、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招商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监分局〕
(九)营造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一是加大研发创新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按规定设立各类科技创新投资基金并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高的科技型企业。积极参与上级科技创新基金及区域子基金,探索设立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深入实施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推动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到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等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强上市扶持政策与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政策的配合协同,将分阶段上市扶持资金与企业研发投入等上市关键指标挂钩,对新增上市且上年度研发投入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再给以一次性10万元研发奖励,实现促上市与强研发同推进、互促进。做强做优“科贷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科技信贷产品,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企业和研发活动的信贷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创新平台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积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次应用保险、首版次软件保险、科技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科技人员保障类保险等业务,强化对研发活动的风险保障。二是完善创业投资服务机制。鼓励龙头企业、科技孵化器等设立创业基金、天使基金,支持初创型科技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挥区科技金融政银合作担保、科技信贷风险池等科技信贷的作用,努力拓展科技信贷惠及企业数和撬动科技贷款额。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实现企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降低融资成本。完善支持科技创新保险保障机制,为科创企业、科研项目、科研人员提供全方位风险保障。三是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资源要素供给。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大研发投入指标权重。严格“标准地”出让标准,执行好研发投入指标作为工业地块出让重要指标。加大新增建设用地保障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重点科技型企业投资项目纳入省市区重大产业项目库。〔责任单位:区经发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财政局、区党群部、区金融服务中心、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市监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国资办、区工发集团〕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型经开区的重要内容,高新技术企业是研发投入的重要体现,对提升全区科技进步综合水平、增强区域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区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工作组对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行动领导。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联席会议制度,系统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依托科技创新赋能行动推进机制,由区分管科技工作领导牵头,区经发局、区行政审批局(企工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党群部、区市监分局、区住建局、市科创中心、区招商局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定期研判、调度、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梯队培育工作,协调解决梯队培育库企业各类问题。各部门要坚决贯彻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决策部署,将贯彻创新税收政策摆在重要位置,积极担当作为,履职尽责,统筹协调,主动推进。
(三)压实工作责任。各责任部门要根据目标任务,加大联系走访企业力度,主动关心和服务企业,制定具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进方案,积极开展各类政策辅导、政策解读、流程梳理,建立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工作体系,明确时间进度、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推动政策落到实处,直达企业;对个别企业确实无法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各责任部门可以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四)强化政策扶持。加大科技型企业政策培训宣传力度,激发企业自主创新内生动力。每年开展“区科技先进企业”评选活动,树立一批创新性强、成长性好的企业典型,营造尊重企业、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整合区级有关资源,结合实际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知识产权创造等科技创新方面扶持政策,形成区“1+X”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政策体系,建立共抓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合力。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
(五)强化督导考核。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区综合绩效考核。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高新技术企业梯队培育工作各阶段目标,确保按序时按质量完成任务。区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工作组不定期通报全区梯次培育企业进展情况,并统筹安排将高新技术企业梯次培育、研发投入等科技创新任务目标联动考核,确保责任落到实处,推进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本文件自2023年6月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企业创新能力
评价标准
一、认定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标准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
指标 |
分值 |
1 |
知识产权 |
≤30 |
2 |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
≤30 |
3 |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
≤20 |
4 |
企业成长性 |
≤20 |
1.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序号 |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
分值 |
1 |
技术的先进程度 |
≤8 |
2 |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
≤8 |
3 |
知识产权数量 |
≤8 |
4 |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
≤6 |
5 |
(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
≤2 |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高(7-8分)B.较高(5-6分)
C.一般(3-4分)D.较低(1-2分)
E.无(0分)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强(7-8分)B.较强(5-6分)
C.一般(3-4分)D.较弱(1-2分)
E.无(0分)
(3)知识产权数量
A.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B.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C.3~4项(Ⅱ类)(3-4分)
D.1~2项(Ⅱ类)(1-2分)
E.0项(0分)
(4)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A.有自主研发(1-6分)
B.仅有受让、受赠和并购等(1-3分)
(5)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此项为加分项,加分后“知识产权”总分不超过30分。相关标准、方法和规范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认可。)
A.是(1-2分)
B.否(0分)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
D.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分)
E.转化能力弱,≥1项(1-6分)
F.转化能力无,0项(0分)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结合以下几项评价,进行综合打分。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6分)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1)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末净资产÷第一年末净资产+第三年末净资产÷第二年末净资产)-1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
(2)销售收入增长率
销售收入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收入÷第一年销售收入+第三年销售收入÷第二年销售收入)-1
企业净资产增长率或销售收入增长率为负的,按0分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0的,按0分计算。
以上两个指标分别对照下表评价档次(ABCDEF)得出分值,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企业成长性指标综合得分。
成长性得分 |
指标 赋值 |
分数 |
|||||
≥35% |
≥25% |
≥15% |
≥5% |
﹥0 |
≤0 |
||
≤20分 |
净资产增长率赋值 ≤10分 |
A 9-10分 |
B 7-8分 |
C 5-6分 |
D 3-4分 |
E 1-2分 |
F 0分 |
销售收入增长率赋值 ≤10分 |
1.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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