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赣州经开区规范村办企业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村办企业运营管理,我局起草了《赣州经开区规范村办企业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全区各地各单位,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1.电子邮箱:gzjkqnb@163.com
2.联系电话:0797-8376035
3.通信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局
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6月14日
2025年5月15日
赣州经开区规范村办企业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村办企业运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村集体独资或多村联合投资的实行公司化运营的企业。
二、设立登记
村集体投资兴办企业前,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明确经营范围,厘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边界,经“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镇(街道)备案。不得随意设立村办企业。
村办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增减注册资本、对外投资、大额资金运作、章程修订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在实施前报镇(街道)备案。
三、运营管理
1.村办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根据公司规模大小,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制。村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担任,应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经法定程序通过后报镇(街道)备案。村干部在村办企业中兼职的,一般不得领取报酬。
2.村办企业应独立核算、单独开户、单独建账,每个公司一般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记账核算。村办企业不得垫付当地政府支出或村级财务开支;不得列支当地政府开支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生产性开支。
3.村办企业应加强预决算管理,完善财务报告,严格收支管理,建立财务内部审批流程。村集体不得将应自身承担的费用转嫁到村办企业开支,不得在村办企业报销与公司运营无关的费用,不得将村办企业的收入通过“过账”等方式直接转入村集体,虚增村集体收入。
4.村办企业应实行债权、债务风险预警,合理控制债权、债务规模。村办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村办企业不得对外拆借资金,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确因经营所需借贷的,应严格有关程序,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融资。
5.村办企业可因地制宜探索资产经营型、社会服务型、订单生产型、工程承揽型等稳健经营模式,切实防范市场风险。
6.村办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和社会责任,从事经营活动,要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诚信经营,接受主管部门、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履行各项义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以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与稳健发展。
四、监督管理
1.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村办企业运行管理的业务指导;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办企业的监管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村办企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村集体需监督投资或参股的企业财务公开,履行好出资人监管职责。
2.内部监管。村属企业经营状况应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公开范围,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村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业务负责人至少每季度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汇报一次经营状况。
3.审计监督。各镇(街道)、村集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村办企业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范围,在组织开展村集体财务审计时,应当就村集体投资情况延伸到村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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