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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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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善我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赣经开办字〔2019156号)的要求,现制定赣州经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办法如下:

一、奖补原则

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坚持“事后申领、集中拨付”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是指赣州经开区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二)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文件有效期内,按照要求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和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的加装电梯项目

(三)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文件有效期内,按照要求取得加装电梯联合会审同意意见书,并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和电梯使用登记证书的加装电梯项目。

三、奖补标准

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励补助标准为20万元/台。奖励补助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四、申领程序

(一)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申请人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和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后,向区房管所提出财政奖补申请,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申请表》(附件1);

2.《经开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收款账户共同确认表》(附件2);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竣工后相关图片;

5.业主授权或指定的电梯安全员的相关材料;有效维保合同。

6.区房管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区房管所牵头,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报区管委会批准。

(三)区财政局将财政奖补资金拨付至区房管所,由区房管所拨付至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共同确认的收款账户。

(四)物业服务企业为代理人实施加装电梯的,申领程序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出资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申领程序相同;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区房管所拨付至加装电梯申请人与代理人共同确认的收款账户。

五、相关要求

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或社会资本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区房管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的审核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追回骗取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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