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顺利开展,依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赣市府办发〔2019〕6号),特制定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已建立了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按照《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赣市府办发〔2019〕6号)文件规定,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电梯加装,并通过财政奖补审核后,可本办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筹集加装电梯资金。
二、使用原则
1.属地申请的原则。
建设者应根据物业所属区域,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章贡区辖区内的向章贡区房管局、经开区辖区内的向经开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拨付资金。
2.事后申报、集中拨付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后,相关业主同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筹集扣除政府奖补后个人分摊金额的,由建设者在财政部门同意奖补之日起3个月内(以《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申请表》中财政部门签署同意意见的时间为准),向各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集中拨付维修资金,逾期不予受理。
3.持续保障、统筹兼顾的原则。
(1)加装电梯申请使用的维修资金额度,不得超过业主分户维修资金账户余额。
(2)为保障小区今后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因加装电梯使用维修资金后,维修资金的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的业主,应当按规定进行续交,并应在维修资金拨付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续交,续交标准按当时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执行。
相关业主未在规定时间内续交维修资金的,所涉及的楼栋不得再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3)同时采用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两种方式筹集加装电梯所需费用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三、使用程序
1.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者就使用维修资金筹集扣除政府奖补后个人分摊金额的,向业主征求意见。并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
2.建设者持下列材料,向所属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
(1)业主讨论通过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加装电梯费用意见书》(附件1);
(2)《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2);
(3)财政已签署意见的《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申请表》(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3.所属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业主共同确认的账户划转维修资金。
四、相关要求
1.各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接到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审查核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申报资金拨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拨付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2.建设者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申请使用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按照《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赣市府办发〔2019〕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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