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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房建筑工地管理防治大气污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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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房建筑工地管理防治大气污染的通知

赣经开房管字20155

开发区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赣州市中心城区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PM2.5)行动方案》的要求,就加强开发区商品房建筑工地管理,防治大气污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地和商品砼搅拌站在开工前(建筑余土调运或商品砼生产前)必须硬化工地出入口和工地与市政道路连接路段,并按标准建设过水池、冲洗平台、沉淀池,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专职保洁人员,防止带泥(浆)上路现象。

二、建筑工地和商品砼搅拌站出入口必须安装监控探头,并接入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平台,实现对建筑工地的建筑余土、混凝土及各种建筑材料调运情况的实时监管。建筑工地余土运输车必须安装GPS系统,按照《外弃土方审批表》批准的线路行驶并倒入指定倾倒点。

三、建筑工地实行责任清理制。在建筑工地余土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车厢箱体必须装有密封装置,每个工地须配备两人对进出工地出入口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监管,要求运输车辆余土不得超出车平板高度,车辆盖板密闭到位,车辆箱体两边及轮胎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四、严格占道施工管理。要求临时占道施工作业必须围挡,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对开挖产生的余土应堆积在铺垫材料(木板、铁皮等)上,做到余土不落地,24小时之内清理完毕。

五、运输混凝土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并在漏斗处加装漏液(料)承接盒,防止沿途抛、洒、滴、漏。

201536日(正月十六)起,开发区城管局将组织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单位和车辆依照相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督促施工单位,利用春节即将来临,工地停工、设备检修的时机,对照要求,将未完善的设施予以整改到位。对经检查受到开发区城管局行政处罚的开发项目,在整改到位前,我所将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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