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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区内维修随意开挖?这样施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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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赣州经开区某小区物业企业,在消防管道维修施工过程中,未与燃气经营者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未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私自挖掘燃气管道设施,导致燃气管道标识毁损。所幸赣州深燃公司巡线员及时发现并制止了其施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对该事件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该小区物业企业在毁损燃气管道设施后,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区城管分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天然气清洁节能惠及千家万户,燃气管道安全关乎群众生命。居民小区内的工程开挖、钻孔等建设活动,不应成为安全管理的盲区。本案中,该小区物业企业违反规定私自挖掘导致燃气管道设施毁损,最终受到行政处罚。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遵守《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保护燃气设施,坚决防止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在此也提醒广大居民,作为小区安全的直接利益相关方,也要增强自身维权意识,可主动监督相关单位和个人行为,一旦发现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线索,可第一时间投诉至赣州深燃公司热线95797,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与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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