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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工程开挖有规章,野蛮施工必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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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赣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在房屋装修工程中,不听从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指导意见,在燃气公司巡线员明确要求人工开挖进行探管的情况下,抱着侥幸心理,擅自使用挖掘机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开挖,导致天然气管道破损,引发燃气泄漏。所幸发现处置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对该事件进行了联合立案查处。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赣州某装饰工程公司在燃气管道被挖破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区城管分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须臾不可松懈。破坏燃气管道,极易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为规范和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均作出相应处罚规定。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燃气安全责任重于泰山,须臾不可松懈。破坏燃气管道,极易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为规范和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均作出相应处罚规定。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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