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单位,局各科(室):
为加强全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现将《赣州经开区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10月20日
赣州经开区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打造“第一等”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信用体系建设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包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单位)。
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守信“红名单”。
(一)在建筑市场活动中,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扬尘治理、农民工工资保障、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管理、科技创新和其他方面受到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工法、专利和科技进步奖的,或者编制省部级工程建设标准及施工规范的;
(三)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优良或管理水平优良,获得国家、江西省、赣州市级荣誉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认定的良好信用信息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失信“黑名单”。
(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受到国家、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二)一年内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被查处二次及以上的;
(三)在经营活动中被吊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
(四)拒不履行国家、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含)以上一般性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的;
(六)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八)在经营活动中,被国家、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九)因工程款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等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十)严重违规违纪受到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责任的;
(十一)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二)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五条 “红黑名单”信息认定依据:
(一)“红名单”信息依据表彰文件、获奖证书等;
(二)“黑名单”信息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文件或材料:
1.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签发的责令停工(停业整顿) 通知书、通报文件、公示公告等文书;
4.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依法查实的执法记录,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等其他相关材料;
5.由信访、热线、投诉、举报等被查证属实的事项而出具的信访转办单、热线工单及投诉、举报信件等。
第六条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红黑名单”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有重大影响的良好信息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不良信息随时审核发布。
第七条 “红黑名单”信息发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各科(室)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报送工作,同时要加强监管、相互配合,并于每月度初5日内将本科(室)上月度查处及信息采集认定情况报局工程建设科,由工程建设科汇总报局党组审核。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等。采集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二)信息告知。对列入“黑名单”的信息,由采集信息的科室向当事人下达书面告知书,当事人自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告知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力。
(三)研究确定。由工程建设科每季度末将发布建议提交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四)信息发布。由工程建设科每季度初将区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红黑名单”予以发布。
第八条 列入“红黑名单”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一年,“黑名单”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 “红名单”。
(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十条 列入“黑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 “黑名单”。
(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记录“黑名单”情节已主动修复,并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十一条 “红黑名单”的应用。
(一)对有效期间内列入守信“红名单”的主体,可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优先推荐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
2.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3.建议金融机构在信贷授信等方面给予优先和支持;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促进企业发展的措施和办法。
(二)对被公布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黑名单”有效期间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将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列入区住建局行业监管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
2.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
3.在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时,对照失信“黑名单”重点审查;
4.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一票否决”;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二条 对应列入守信“红名单”或失信“黑名单”而未列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区住建局申请或举报(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章贡王路66号,电话:0797-8308138,邮箱:gchjsc@163.com)。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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