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责任部门 | 权力事项 | 权力依据 | 工作职责 |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
1 | 区住建局 |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
1.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对建设单位、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 |
2 | 区住建局 | 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
负责建设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安装、施工的监督管理。 | 1.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未办理产权备案,未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等不履行监管责任的; 2.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履行监管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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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住建局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 |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设工程准予消防验收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验收,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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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住建局 | 城镇燃气安全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3.《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 4.《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
1.负责我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设备实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商务主管、交通运输主管、消防救援机构、公安、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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