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经开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
经2024年9月26日区管委会第170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赣州经开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经开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条 为规范赣州经开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称“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充分发挥国有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赣州经开区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推动赣州经开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赣州经开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区财政及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不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注重发挥财政国有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引导各类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赣州经开区重点产业聚集,帮助相关产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 产业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区管委会相关部门重点在研究产业规划、优惠政策、推介项目、制定评估考核机制等方面进行宏观管理,通过政策引导,扶持我区重点产业的发展和战略升级。设立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统筹协调解决产业引导基金的重大问题。
(二)市场运作。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三)专业管理。由基金管理公司对产业引导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和运作,建立科学、独立、完善的决策机制,市场化开展项目筛选、立项、尽调、投资、管理等工作。
(四)防范风险。着力构建规范的基金管理体系,完善运作及监管程序,制定投资决策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有效防范运营风险。
第四条 产业引导基金采用“母基金+子基金+跟投”模式。
产业引导基金的运作以保证国有资金安全为前提,同时兼顾投资收益回报。子基金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情况,成熟一个设立一个。
第五条 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
(一)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组成人员:
区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领导,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区企工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国资办、区工发集团主要负责人。
(二)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负责统筹协调产业引导基金重大的、具有方向引领性的发展工作,协调解决产业引导基金的重大问题;
2.审议决定产业引导基金发展政策以及重要制度;
3.需要审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草拟基金发展政策、基金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并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区金融服务中心。
第六条 产业引导母基金管理人
产业引导母基金管理人由区属国有企业下属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其主要职责:对产业引导母基金进行日常管理、规划子基金布局及投资、遴选子基金合作机构、监督管理子基金运行情况、评估子基金业绩等,下设2个委员会。
(一)产业引导母基金立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会”)
产业引导母基金设独立的立项会,主要负责对申请立项的子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审核。
(二)产业引导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
产业引导母基金设独立的投决会,为产业引导母基金投资决策机构。
第七条 子基金决策机构
子基金设独立的立项会和投决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组建,实行市场化、专业化决策。
第四章 产业引导母基金的募集
第八条 产业引导母基金的资金募集采取一次性认缴、承诺出资、货币化实缴等方式,根据子基金/项目投资进度或管理人要求分期到位。
产业引导母基金规模12.5亿元,根据投资进度及基金运营情况分步到位,具体由区财政局牵头统筹安排,原则上通过增加区属国有企业资本金的方式注入,作为产业引导母基金的基石出资,不得挪用。
第五章 产业引导母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
第九条 产业引导基金的投向,主要围绕我区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发展,着力于育龙头、补链条、建平台、保要素、强集群。
第十条 产业引导母基金的资金可投向子基金,亦可采取跟随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我区重大项目的融资主体,但跟随投资金额不超过项目领投方的投资金额。
产业引导母基金重点投向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稀土钨锂高端应用、新材料、高端装备、食品精深加工、节能环保等赣州经开区重点发展产业。
第十一条 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规划、具有优质产业项目落地我区的上市公司定增、并购等投资项目,产业引导母基金可以一事一议,专项报请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审议。特别重大事项应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六章 产业引导母基金的期限
第十二条 产业引导母基金期限15年,经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批准后,期满可续期运作。
第七章 产业引导母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十三条 产业引导母基金对子基金管理人的遴选和对子基金的投资(以下称“合作机构遴选”)以及跟随投资应遵循科学化、专业化、市场化等原则,由产业引导母基金管理人按照合作机构征集、机构申报、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社会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合作机构遴选按《赣州经开区重大项目产业基金合作机构遴选指南(试行)》实施。
第十五条 立项
产业引导母基金立项会由产业引导母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原则上由5名(含)以上(单数)委员组成,组成人员包括法务、财务等专业人才,条件成熟时可引入行业专家。立项会负责对《立项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立项通过后由产业引导母基金管理人对拟合作机构尽调。
第十六条 尽职调查
主要对合作机构是否具备申报条件、子基金设立是否具备申报条件进行调查,并出具《尽调报告》。
第十七条 投资决策
产业引导母基金投决会由产业引导母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原则上由5名(含)以上(单数)委员组成,组成人员包括法务、财务等专业人才,条件成熟时可引入行业专家。投决会负责对《尽调报告》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十八条 产业引导母基金管理人应制定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相关制度,并按制度要求执行。
产业引导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金额为1亿元(不含本数)以内的,经区属国有企业相关程序决策通过后实施;产业引导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金额为1亿元(包含本数)以上的,经区属国有企业相关程序决策后,经区国资办审核通过后报区管委会批准实施。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区属国资国企监管的若干措施》(赣经开办字〔2020〕185号)权限管理。
产业引导母基金跟随投资经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基金办审议通过后参照《赣州经开区国有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特别监管类事项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章 产业引导母基金的退出
第十九条 产业引导母基金应做到合法、合规、有序退出。
产业引导母基金通过子基金到期后收回投资或转让子基金份额等方式实现退出,并通过子基金的投资收益等获取回报。
第九章 子基金的投资运作
第二十条 子基金的运作原则:
(一)出资人的资金按出资比例同步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二)产业引导母基金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但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为更好地发挥国有出资的引导作用,对高效完成返投任务且产业引导效果好的子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可通过国有出资部分让渡收益等方式,对子基金管理人和社会资本适度让利,具体让利方式应经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的资金募集
对产业引导母基金所设子基金,原则上产业引导母基金出资不超过40%;符合相关要求设立的子基金,出资比例按相关办法执行。其余出资部分由子基金管理人以市场化方式募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同意,可适当放宽比例限制。
子基金资金募集采取一次性认缴、承诺出资、货币化实缴等方式,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或管理人要求分步到位。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
(一)子基金围绕我区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等涵盖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项目进行市场化投资,借助社会资本,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并购整合。
(二)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其在赣州经开区的返投金额不低于产业引导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80%(返投比例)。以下情况视为投资在赣州经开区,具体包括:
1.投资注册登记在赣州经开区的企业;
2.投资的区外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赣州经开区已有企业;
3.投资的区外企业在赣州经开区内设立主要负责生产研发的子公司;
4.投资的区外企业迁址落户赣州经开区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未迁出赣州经开区的;
5.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前述1、2、3、4项企业;
6.其他经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认定视为投资在赣州经开区的情形。
产业引导母基金下设的多个子基金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按照各子基金投资于该项目的实际比例分摊核算返投金额。如被投资企业(含其在赣州经开区设立的子公司)在基金存续期内迁出赣州经开区或撤回投资的,相关返投不予认定。返投相关事项应在基金协议中予以明确。子基金管理人应负责提供返投认定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期限与管理费
子基金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可以申请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年。子基金管理费不超过子基金实缴金额的2%/年,并在基金协议中进行明确。
第二十四条 子基金退出与清算
(一)子基金以IPO及并购退出为主,兼顾项目方或原股东回购、新三板挂牌、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二)子基金终止时,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子基金清算时,若存在部分项目无法退出并使子基金面临非现金分配的,视为重大风险事项进行管理。
第十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为更好地发挥产业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产业引导母基金可适当进行让利。产业引导母基金出资子基金返投赣州经开区比例达到2倍、2.5倍和3倍以上的,产业引导母基金可将对子基金出资部分所获得的超额收益让渡给子基金管理人或社会出资人,对应让渡比例分别为20%、40%、60%。返投让利金额在子基金清算时经第三方中介机构确认后按程序兑付。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产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区国资办负责指导产业引导母基金管理人制定市场化薪酬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应当对投资决策关键人员进行锁定,锁定人员如发生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会等权力机构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采用分期实缴的,产业引导母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按认缴出资额同比例分期实缴出资,产业引导母基金的实缴时间不得早于其他出资人,但国家级引导基金、省级引导基金、市级引导基金等国有出资人除外。
第二十九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协议受让、大宗交易、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会等权力机构表决通过或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5.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 产业引导母基金可以根据子基金实际运营情况,采取停止后续出资、股权合伙(份额)转让或减少资本等方式提前退出基金,退出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资金安全。产业引导母基金直接出资的子基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引导母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提前退出:
1.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2.子基金合伙协议签订后,除产业引导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首期资金未实缴到位超过半年的;
3.产业引导母基金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超过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4.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5.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6.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核心团队成员变更等)且未经合伙人大会表决通过的。
前款内容应当依法依规在相关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产业引导母基金向子基金委派的投决会委员(如有),按权限规定履行表决权。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及时向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报告,并依法履行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产业引导基金应委托具有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由基金管理人确定。托管机构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下属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子基金管理人的,每季度向区属国有企业提交《基金运行报告》,汇报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可能影响投资与权益的其他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其他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产业引导母基金提交前述报告。根据需要,子基金管理人还应根据区属国有企业或产业引导母基金要求提供临时报告。产业引导母基金管理人应每年向区基金办报告产业引导基金运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产业引导母基金管理人要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产业引导母基金的管理和对子基金的监督,规范产业引导母基金及子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及退出工作。产业引导母基金要严格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当子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和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况时,应按协议中/终止与子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第三十五条 产业引导母基金及子基金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应该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做好产业引导基金相关审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产业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产业引导母基金及子基金设立与运作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按规定程序决策实施,履职尽责到位,由于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导致预期目标未能实现,产生风险或正常投资损失,应适用《赣州市推进干事创业实行容错减责免责的办法(试行)》(赣市办发〔2016〕21号)等精神,予以容错减责免责。具体容错减责免责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原《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项目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赣经开政字〔2021〕5号)废止,区内其他基金有关办法与本办法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赣州经开区产业引导基金合作机构遴选指南(试行)
附件
赣州经开区产业引导基金合作机构遴选
指南(试行)
赣州经开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引导基金”)采用“母基金+子基金+跟投”模式。为规范子基金合作机构的选择方式,特制定本遴选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合作机构的申报条件
1.合作机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原则上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和与其业务相匹配的经营设施条件。
2.合作机构应具有:
(1)良好的资金募集能力;
(2)合法合规的资金募集渠道和方式;
(3)合作机构或其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已管理的基金实缴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5)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
(6)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辅导、管理、咨询等赋能服务。
3.合作机构内有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合作机构或其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股权项目投资成功案例不少于2个。
4.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5.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6.若有全国知名机构或国家级基金参与;或具有可落地(投资)赣州经开区的项目储备,且符合赣州经开区重点产业方向;或项目储备对赣州经开区重点产业具有重大影响和引领作用,具有育龙头、补链条、建平台、保要素、强集群效能,可优先考虑。
(二)设立子基金的申报条件
1.对产业引导母基金所设子基金,原则上产业引导母基金出资不超过40%。符合相关要求设立的子基金,相关出资条件相关办法执行。其余出资部分由合作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募集。
2.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其在赣州经开区的返投金额不低于产业引导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80%(返投比例)。以下情况视为投资在赣州经开区,具体包括:
(1) 投资注册登记在赣州经开区的企业;
(2) 投资的区外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赣州经开区已有企业;
(3) 投资的区外企业在赣州经开区内设立主要负责生产研发的子公司;
(4) 投资的区外企业迁址落户赣州经开区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在子基金存续期内未迁出赣州经开区的;
(5) 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前述1、2、3、4项企业;
(6) 其他经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认定视为投资在赣州经开区的情形。
产业引导母基金下设的多个子基金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按照各子基金投资于该项目的实际比例分摊核算返投金额。如被投资企业(含其在赣州经开区设立的子公司)在基金存续期内迁出赣州经开区或撤回投资的,相关返投不予认定。返投相关事项应在基金协议中予以明确。子基金管理人应负责提供返投认定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
3.子基金应有意向明确的投资人,各出资人的资金原则上应同步到位。
4.子基金应在赣州经开区具有一定数量的储备项目,子基金所投项目应属于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稀土钨锂高端应用、新材料、高端装备、食品精深加工、节能环保等赣州经开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
5.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期满可以申请延长,但最长存续期不得超过10年。
6.子基金存续期内应向产业引导母基金充分披露储备项目及已投资项目信息,对于产业引导母基金愿进一步支持的项目,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积极协助促成合作。双方共同促进项目发展及与赣州经开区的产业互动。
二、遴选程序
合作机构的遴选程序如下:
(一)机构征集。面向社会征集合作机构,可由产业引导母基金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机构发出邀请,或由机构主动报名。
(二)机构申报。拟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三)立项。对拟合作基金管理机构所提交材料进行审议,并作出是否立项决策。
(四)尽职调查。对拟合作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五)投资决策。按投决会及相关决策机构的程序进行决策,确定合作方案。
(六)社会公示。经审议通过的合作基金管理机构应在赣州经开区政务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七)实施方案。与合作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
三、中止申报或合作资格
若在合作机构遴选或子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事项,产业引导母基金有权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提前退出,并取消合作机构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合作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
(二)子基金合伙协议签订后,除产业引导母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首期资金未实缴到位超过半年的;
(三)与合作机构签订合伙协议超过12个月,机构仍未按要求完成子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四)子基金出现非法募集资金,与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严重相悖的情况;
(五)产业引导母基金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超过1年仍未开展投资业务;
(六)未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七)投资项目不符合《赣州经开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八)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九)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
(十)合作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核心团队成员变更等)且未经合伙人大会通过的;
(十一)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基金合同约定的产业引导母基金可退出情形。
四、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一)提交赣州经开区产业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人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子基金管理人介绍、子基金合作方案等。
(二)提交申报材料相关的佐证材料,包括公司制度、审计报告、基金管理及投资业绩证明材料等。
(三)产业引导母基金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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