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鼓励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或挂牌,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发〔2018〕3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上报(纳入区上市挂牌企业后备库)的上市挂牌企业和拟上市挂牌企业。上市挂牌企业,是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包括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拟上市挂牌企业是指经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完成尽职调查,签订有关协议,进入上市挂牌实质性操作阶段,并备案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按照“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建立企业自主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联动机制,采取“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成熟一批”思路,梯度推进企业上市挂牌。
二、奖励政策
(一)上市挂牌奖励
第四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除享受省、市相关奖励外,区财政统筹设立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用于上市挂牌企业培训、宣传推介、中介费用补助和奖励企业成功上市挂牌。
第五条 对申请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采取分段补贴,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选择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分三个阶段共给予1200万元奖励:
(1)完成改制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奖励200万元。
(2)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江西省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经江西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的,奖励300万元。
(3)境内首次公开发行成功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700万元。
2.对选择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分两个阶段共给予1000万元奖励:
(1)完成改制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奖励200万元。
(2)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成功上市或通过并购重组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800万元。
3.对选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三个阶段共给予300万元奖励:
(1)完成改制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奖励60万元。
(2)企业备案申请材料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受理的奖励80万元。
(3)获得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确认函,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60万元。
4.对已获得政府奖励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到主板市场,区财政按转板后的奖励标准补足差额。
5.对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正式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对区外企业将总部迁至我区且在我区设立生产经营地,并筹划上市挂牌的企业,享受与本地企业上市挂牌同等奖励政策。
第七条 对区内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区且纳税地点在本区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在企业办理好工商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按程序拨付。
第八条 对在上海股交中心E板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区内企业,由区财政实施进度分阶段进行奖励,企业与券商签订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正式向股权交易机构提交挂牌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回执的,奖励10万元(企业完成股改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挂牌申请材料受理成功后,终止挂牌融资的,对其给予的奖励应予以退回);对在上海股交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募集资金100%用于区内项目投资的区内企业,在奖励20万元。对在上海股交中心Q板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其募集资金100%用于区内投资项目的区内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由Q板转E板挂牌融资的企业,按照E板的奖励标准执行,并补足奖励差额。
(二)融资奖励
第九条 鼓励区内挂牌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本区项目,企业首发上市或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且募集资金用于经开区内项目投资,对投资金额(经合法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且由管委会认定的投资金额)的按照工业企业3%、其他企业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房地产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对在境外新上市的区内企业,所募集资金80%投向我区项目建设的,给予企业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含省市奖励600万元)。
三、引导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并落实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政策措施。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房产权属、税费缴补办纳、证照和其它需要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协助企业妥善规范与处理。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切实给予企业优惠。
(一)财税扶持政策
企业实施上市挂牌过程中,因审计调增利润、土地房产等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补缴,其补缴税额的地方实得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
(二)金融支持政策
1.拟上市挂牌企业,可享受“财园信贷通”最高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2.积极向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拟上市挂牌企业,引导信贷资金向上市挂牌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倾斜,优先保证进入辅导期股份公司的资金需求。
(三)人才激励政策
拟上市挂牌企业高管或高级技术人才(副总经理或副总裁以上、副高级职称以上、博士学位以上)的收入,按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素的税地方所得部分,5年内区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四)其它扶持政策
1. 拟挂牌上市企业享受《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贫困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出台的“即审即报、审过即发”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即审即报、审过即挂”“新三板”的上市绿色通道政策。
2. 由区领导挂点帮对拟挂牌上市重点企业实行一对一的帮扶。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由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帮助拟挂牌上市企业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奖励及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及补助资金的申报批准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企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标准或程序后向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上市挂牌企业奖励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工商登记,联系电话、传真及网址,申请理由及申请奖励金额。
2.企业上市挂牌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上市地点、股票代码、股票发行量和发行价格、融资规模、投资项目等。
3.证监部门批准上市挂牌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借壳上市的,提供股权交易证明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借壳上市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证明。
(二)初步审核。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提请相关部门会商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管委会审批。
(三)研究审定。经管委会审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区财政办理相关奖励资金拨付手续;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区金融工作局向申请企业做出书面回复。
每项奖励仅能享受一次,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企业主动放弃上市或将总部迁至县外、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未投入我区的,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已享受的,必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政府奖励资金,由政策兑现部门全数追缴回相应的补贴,减免的费用给予征收;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全额追缴扶持资金,取消其两年内申请政府各类支持的资格,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经确认为拟上市挂牌并开始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因企业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挂牌步伐,5年内不得迁址区外。对因企业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和迁址区外的企业,立即停止执行优惠政策,已实施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国家、江西省和赣州市对企业上市的同类奖励支持政策;如上级政策规定我区财政予以配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作为我区财政配套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相关政策重大变化,将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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