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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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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9815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

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赣府发〔201840号)精神,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赣州经开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和市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要求,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强化“证照分离”改革和赣州经开区“一区三基地”建设联动、强化“证照分离”改革和建设五型政府相结合,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赣府发201840)精神,结合赣州经开区“放管服”改革工作实际,具体确定106项行政审批事项(详见附件)纳入赣州经开区“证照分离”改革范畴。原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自动终止。

三、改革重点

(一)明确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行业主管部门需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和备案条件,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备案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可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相关部门要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改革工作方案及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涉及相关审批事项的区社管局(涉及改革审批事项详见附件序号46717)、区公管处(涉及改革审批事项详见附件序号13)、区公安分局(涉及改革审批事项详见附件序号15)、区经发局(涉及改革审批事项详见附件序号16等部门要逐项制定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完成时限:2019年底前)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相关部门要制定优化准入服务审批事项改革工作方案及事中事后监管方案,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更多行政审批事项“一次不跑”或“只跑一次”。涉及相关审批事项的区社管局(涉及审批事项详见附件序号36374347588990)、区经发局(涉及审批事项详见附件序号272829103)、区财政局(涉及审批事项详见附件序号41)、区农办(涉及审批事项详见附件序号4875102)、区市场监管分局(涉及审批事项详见附件序号62104)、区安监局(涉及审批事项详见附件序号81)、区城管执法分局(涉及审批事项详见附件序号4686等部门要逐项编制行政审批办事指南,明确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方法、判定标准等,制定优化服务的具体改革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完成时限:2019年底前)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和“照”功能,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特定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让更多的市场主体持照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加快构建起协调、联动、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对于直接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审批部门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监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探索完善监管措施,制定分类监管管理办法。实行并联审批的,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负起监管责任。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归集。以信用监管为核心,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充分利用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等方式,特别是针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建筑工程等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问题,制定准入性限制(限制行政许可、限制担任法定职务)、优惠性限制(限制政府采购、限制财政资金扶持)、荣誉性限制(限制评优评先)等惩戒措施。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审批事项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进行反馈。

(五)探索实施市场主体准入全覆盖,提升审批服务能力

全面推行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受理和发证,推动市场主体准入从“多窗口”向“一窗式”转变,从“大厅办理”向“网上办理”转变。按照“便捷办理”的原则,大力推进网上办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或不跑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区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为推进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区市场监管分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强化组织协调,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区内各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明确事项表述,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社会对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改革取得实效。区市场监管分局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工作考核机制,不定期通报改革工作进度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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