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光伏发电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我局组织起草了《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25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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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
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2024年11月26日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光伏发电、风电项目开发工作指南》《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负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包括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工商业三种类型。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以上条款中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产权红线范围内。
第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应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不得以特许权经营等方式控制屋顶等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第四条 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备案
第五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代理登记后向区能源主管部门报备;非自然人户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
第六条 备案主体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备案,备案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并对提交备案等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第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投资主体应重新备案;项目法人、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申请修改相关信息或者撤销备案,同时告知区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三章 选址设计
第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做好选址工作,并及时向电网企业取得并网意见。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列入拆迁区域,城市干道、国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侧50米范围内,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传统村落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不得安装。
第十条 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应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签订使用或租用协议,可视经营方式与建设场所内的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与协议应责、权、利对等,不得转嫁不合理的责任与义务,不得采用欺骗、诱导等方式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国家相关部门制定有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标准合同文本的,应当使用。
第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结构安全性、火灾危险性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剩余使用寿命高于光伏设备使用寿命。严禁以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为由,违法设计搭建违章建筑,通过四周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
第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利用新建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宜在建筑物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阶段统筹考虑安装需求,一并办理规划许可等手续;利用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的,不得改变原有的规划设计条件,且应利用女儿墙等建筑构件对光伏组件进行适当围挡,保证建筑主体美观。
第十三条 建筑物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应当顺坡平行安装,光伏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的平行距离不得超过0.3m,光伏组件不得超出屋面外沿,最高点不得超过安装屋面的最高点不得超过屋脊。
第十四条 建筑物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的最高点与屋面的高差不得超过2m。在设有通往屋顶屋面的楼梯间的屋顶屋面安装光伏组件的,光伏组件的最高点与楼梯间最高点的高差不得超过1m,与安装屋面的高差不得超过4m。
第四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然人户用项目除外)由项目投资主体取齐电网接入意见、企业承诺函、可研报告(必须附设计方案)、备案(立项)文件、项目建设用地支持性材料后通过江西省可再生能源规划项目库管理系统申请参加纳规和优选后纳入建设计划,未纳入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发建设,电网企业不得办理接入批复。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会商审查机制。非自然人户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申报入库的项目,由区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统一征求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文化、人民武装、城管等有关单位意见,确认项目实施条件后审核通过并提交上级审核同意后纳入建设计划。
第十七条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由电网企业核实消纳条件后,统一报区能源主管部门,由区能源主管部门组织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文化、人民武装、城管等有关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滚动调整,已纳入建设计划的项目,超过1年无进一步申报进展的、已取得建设资格但主体工程超过1年未开工的、已开工建设但超过1年仍未建成并网的收回项目拟占用但还未占用的电网接入和消纳等公共资源,退出规划库。
第五章 建设并网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环节的主体应满足相应资质要求。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条 建设施工和安装调试全部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各参建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验收相关工作。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要将完整的技术资料移交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项目单位应提交必须的资料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电网企业指导和配合项目单位开展并网运行调试和验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电力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六章 运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是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项目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投资主体可自行或委托专业化运维公司等第三方作为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加强涉网设备管理,配合电网企业做好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不得擅自停运或调整涉网参数。
第二十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要求在建成并网一个月内注册登录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和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监测预警平台,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工作。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电网企业负责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非自然人户用、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填报,电网企业提交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若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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