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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一般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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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级一般公务用车

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参改单位一般公务用车需求,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参改单位一般公务用车采取提前预约、按时派车、GPS统一监管、分类使用的方式保障。

第三条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务和政府采购管理中心成立“市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赣州经开区分中心”(以下简称“赣州经开区车务分中心”),并牵头组建区级一般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负责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四条  各参改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使用平台车辆:

(一)在区公务交通补贴使用范围以外的一般公务用车;

(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处置等应急公务用车;

(三)机要通信等特殊公务用车;

(四)其他情况需要保障公务用车。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五条  一般公务用车平台车辆按不超过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总数10%的比例保留,保留车辆从区属各参改单位取消车辆中优先选取,按购买时间较短、车况性能好的原则选取小轿车、商务车、越野车等车型,并适当更新部分车辆。

第六条  平台车辆产权全部划转到“赣州经开区车分务中心”,并按规定更换统一专门号段车牌。由区机关事务和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区财政局、区交警大队、车辆原产权单位共同做好车辆资产划拨工作。

第七条  平台组建及运行费用由区财政统筹保障。“赣州经开区车务分中心”收取的服务费用与平台建设、日常运行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专户核算模式,由区财政局牵头核定一般公务用车平台建设及日常运行费用,保证平台正常运行;“赣州经开区车务分中心”每月收取各参改单位的服务费于次月初上缴区财政指定专户。

第八条  平台车辆实行先记账后付费的管理方式。各参改单位使用平台车辆按“保障公务、成本管理”的原则计费,参照市公务用车保障服务平台服务价格标准收取。

第九条  一般公务用车平台车辆拟设定停放地点:区行政服务中心,由区机关事务和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安排停车位及办公用房。“赣州经开区车务分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调度制度。

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十条 “赣州经开区车务分中心”用车服务实行先审批后派车制度。各参改单位需使用平台车辆的,须填写《区级一般公务用车平台派车单》(附件1),注明用车人的详细信息及服务需求等内容,经单位领导(或指派联系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赣州经开区车务分中心”申请派车。

第十一条  用车单位应指定12名用车联系员,专门负责向平台预约车辆事宜。远程用车原则上应提前3小时预约,市域内用车提前1小时预约,重大特殊用车可先使用后补批。

第十二条 “赣州经开区车务分中心”接到预约后,应详细准确记录用车服务需求,及时调配车辆及驾驶员,开具《区级一般公务用车平台联系单》(附件2),并向用车单位反馈车辆及驾驶员信息。

第十三条  驾驶员按照《区级一般公务用车平台联系单》,根据预约时间和地点要求提供用车服务。

第十四条  用车服务结束后,驾驶员如实填写《区级一般公务用车平台联系单》(含行驶公里、用车时间、目的地等信息),经用车人签字确认后交“赣州经开区车务分中心”归档。“赣州经开区车务分中心”每月按派车单与各用车单位进行用车服务费用清算。用车单位次月初将用车服务费用划拨至“赣州经开区车务分中心”指定账户,“赣州经开区车务分中心”统一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用车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缴纳服务费用时,“赣州经开区车务分中心”将停止向该单位提供用车服务,并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平台车辆严禁超载运行。

第十六条 “赣州经开区车务分中心”为车辆购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在用车服务期间,因交通事故赔偿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各类民事刑事纠纷,根据交警部门依法处理结果,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赣州经开区车务分中心”和驾驶员共同分摊。在用车服务期间,因违章违法驾驶的罚款由驾驶员承担,因用车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用车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建立平台服务定期回访机制。针对平台服务质量、驾驶员服务态度、车辆使用状况等情况征求用车单位和用车领导的意见建议,抓好整改落实,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区直机关一般公务用车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一般公务用车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并将用车情况反馈至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区机关事务和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加强对 “赣州经开区车务分中心”的监督管理。“赣州经开区车务分中心”制定各项服务制度及驾驶员管理办法,实行考核制,建立车辆年季审管理台账,为参改单位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条 “赣州经开区车务分中心”应严格执行用车使用管理规定,按月将用车情况反馈至用车单位,保留相关资料,并抄报区纪工委(区监察室)、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严禁公车私用,杜绝违规用车。

第二十一条  区纪工委(区监察室)、区财政局对一般公务用车平台运行情况、资金情况、用车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赣州经开区车务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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