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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经开区周年纪念章颁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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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

经区党工委第263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赣州经开区周年纪念章颁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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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经开区周年纪念章颁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让全区干部职工充分感受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关怀和温暖,增强全区干部职工的归属感、荣誉感、使命感,强化全区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激励干部职工担当作为,汇聚全区上下奋力开创“一极两地四中心”建设新局面的强大合力,完善全区荣誉表彰制度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年纪念章属于荣誉性纪念,重在精神鼓励,不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条  适用对象:赣州综合保税区,各乡(镇、街道)、赣州新能源科技城管理处,区直、驻区各部门(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周年纪念章的颁发范围为在我区工作满20年、30年的适用对象人员,在我区工作年限计算时间节点为每年1231日。

第五条  在职期间经组织选派参加脱产培训、挂职借调的时间和离退休后实岗返聘的工作时间可以累计计算。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合格)的,当年时间不计算。

第六条  为维护周年纪念章荣誉激励的严肃性,对以下人员颁发周年纪念章应严格审核把关。

(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合格)等次的,自考核等次确定年度(含)到下一个被评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年度(不含)期间,暂不颁发。

(二)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以及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间,或者在刑事诉讼期间,暂不颁发。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和记大过、降级、撤职等政务处分的,自处分影响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年度起,由所在部门(单位)根据其错误性质及平时表现作出鉴定,经区党群工作部审核,报区党工委批准后方可颁发。

(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

第七条  周年纪念章以区党工委名义颁发,一般每年颁发一次。

第八条  符合颁发条件的人员名单,由各部门(单位)提出,经区党群工作部复核后报区党工委审定。颁发时可由区党工委统一颁发,也可委托各部门(单位)代为颁发。

第九条  颁发周年纪念章可以举行专门仪式,也可以结合年度总结表彰或其他活动进行。颁发仪式应当庄重简朴,突出精神激励和思想教育意义。

第十条  周年纪念章由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制作。
第十一条  周年纪念章颁发工作要严肃认真,有弄虚作假

的,应收回纪念章,并按规定严肃查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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