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4年8月30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并于202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结合本区实际及操作惯例,特制订《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规范高效推进赣州经开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统一全区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三、征求意见情况
赣州经开区征迁服务中心分别于2024年9月9日、19日两次征求区相关单位对《实施细则》的意见,于2024年9月25日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座谈会,召集各镇共计18名群众代表参会,于2024年10月8日在区政务公开网站发布公告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告时间15天。区司法分局对《实施细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区征迁服务中心对部分意见予以采纳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对未采纳意见进行了解释说明。
四、主要内容
1.关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域范围
根据《办法》附件5中“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核心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规定,结合《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6号),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横江大道及桑梓路以南范围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域,其余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域外区域。
2.关于户的认定
为防止多户之间共签协议造成财产纠纷。户数认定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明确每户单独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3.关于房屋合法面积认定
198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土木房屋等老宅,视为取得了宅基地批准文件,视同为合法房屋予以征收补偿安置;在新农村建设时期、危旧土坯房集中改造时期申请农民建房,能够提供乡镇及以上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按批准面积认定房屋合法面积。
按照“一户一宅”原则认定房屋合法面积的,还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一栋连体共墙的房屋可以按照“一户一宅”原则认定房屋合法面积,不予拼凑认定房屋合法面积;
(2)一栋独立的住宅房屋和一栋独立的厨房可合并认定房屋合法面积;
(3)被征收人建设一处权证不齐全的房屋后,又继承取得其他合法房屋的,该权证不齐全的房屋可以按照“一户一宅”原则认定房屋合法面积;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设房屋,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离婚的允许分户,但不能分别按照“一户一宅”原则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
4.关于继承、赠与和分配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原所有权人死亡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原所有权人立有遗嘱的,被征收房屋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原所有权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时,因赠与、分配或出售等原因造成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按实际合法面积进行安置。
例如1:三代拆迁同一栋房屋总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可以按人均35平方米补足安置;
例如2:拆迁同一栋房屋分配后不予补足35平方米安置;
例如3:父母子女拆迁非同一栋房屋,其中一户确实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可以补足安置。
5.关于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住房在不同时期征收的安置方式
(1)原房屋征收时不符合分户条件,现征收剩余房屋时符合《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分户条件的,允许分户。被征收人原作为安置人口享受过房屋安置的(“拆一返一”公寓楼安置除外),只能选择提供安置房,房屋安置面积按《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2)因继承等原因,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住宅,原按赣市府发〔2017〕1号文件、赣市府发〔2024〕8号文件规定享受过购房补助的,现征收剩余房屋时,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安置或房票安置。原按赣市府发〔2017〕1号文件、赣市府发〔2024〕8号文件每户享受购房补助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可以在现被征收合法住宅面积内补足至每户300平方米。
6.关于征收村组集体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补偿
征收村组集体非生产经营性用房按一户计算,选择实行等面积置换的,原则上安置至写字楼;选择货币安置或房票安置的,每户享受购房补助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7.关于超面积选择安置房的规定
选择提供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协议确定的安置房总面积与安置房户型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实际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原则上不超出协议确定的安置房总面积10平方米,因安置房源户型原因造成实际选房面积超出的除外。
8.关于权证不齐全的建筑物的认定程序
根据赣市府发〔2024〕8号文件相关规定,明确了由房屋实施单位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征迁服务中心等对房屋是否符合合法建筑条件进行审核认定。
五、政策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房屋合法面积、安置人口数及户数认定办法>的通知》(赣经开政字〔2017〕143号)、《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操作细则>的通知》(赣经开政字〔2017〕194号)、《关于<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操作细则>第四条的补充通知》(赣经开办字〔2017〕440号)、《关于印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房屋“一户一宅”认定工作办法>的通知》(赣经开办字〔2017〕474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区征收搬迁与项目建设服务中心
解 读 人:审核科 刘珈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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